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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8 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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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物质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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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一章 里,我们必须自问,不论就哪种意义来说,究竟有没有物质这样的东西。
是否有一个具有某些内在性质的桌子,我不看它的时候也继续存在着呢?抑或这个桌子
只不过是我的幻想的产物,是一场大梦中梦见的桌子呢?这个问题是极为重要的。因为
如果我们不能肯定客体的独立存在,我们也便不能肯定别人身体的独立存在,因此,便
更不能肯定别人心灵的存在了;因为除了凭借观察他们的身体而得到的那些根据而外,
我们再没有别的根据可以相信他们也有心灵。这样,倘使我们不能肯定客体的独立存在,
那么我们就会孤零零地失落在一片沙漠里,——也许真是这样:整个外在世界只不过是
一场梦境,唯有我们才存在着。但这是一种不大愉快的可能性;尽管不能严格证明它是
虚妄的,然而也没有丝毫理由来假设它就是真确的。在这一章 里,我们必须明了为什
么会如此。
在我们开始研究可疑的问题之前,让我们先找出一个多少是已经确定了的某一点作
为出发点。虽然我们怀疑桌子的物理存在,但是我们并不怀疑感觉材料的存在,它使我
们认为有一个桌子;我们并不怀疑我们观看的时候可以看见一定的颜色和形状;我们接
下去就可以经验到某种硬度的感觉。这一切心理的东西,我们并不怀疑。事实上,什么
东西都可以怀疑,但是最低限度,我们的某些直接经验似乎是绝对可以肯定的。
笛卡儿(1596-1650),这位近代哲学的奠定者,曾创出一种方法,即至今还有用
的系统的怀疑法。凡是他不曾看得十分清楚明白的事物,他决不相信是真的。任何事物,
只要他认为可以怀疑的,他就怀疑,直到无可怀疑为止。运用这种方法,他逐渐相信他
所能完全肯定的唯一存在就是他自己的存在。他想象有一个骗人的魔鬼以连续不断的幻
景把不真实的事物呈现给他的感官;在他看来,这种魔鬼的存在虽然是难于置信的,但
是仍然是有可能的,因此,对于凭借感官所觉察到的事物加以怀疑,也就是可能的。
但是,怀疑他自己的存在则是不可能的,因为如果他不存在的话,就没有魔鬼能够
骗他。如果他怀疑,那么他就必然存在;如果他有过什么经验,那么他也必然存在。这
样,他自己的存在对于他便是绝对可靠的了;他说,“我思,故我在。”(Cogito,er
go sum);他就在这种真确可靠性的基础之上,重新着手建立起被他的怀疑所摧毁了的
知识世界。由于创造了怀疑法,又由于指出主观的事物是最可靠的,笛卡儿对于哲学便
完成了一桩伟大的贡献,使他至今对于一切学哲学的人还都是有用的。
但是使用笛卡儿的论证时须要注意。“我思,故我在”这句话毋宁比严格确定的东
西说得多了一些。仿佛我们都能够十分肯定,今天的我们就是昨天的我们,在某种意义
上,这无疑是真的。但是实在的自我就和实在的桌子是一样地难于达到,而且似乎它也
不具有属于特殊经验的那种绝对令人信服的可靠性。当我看我的桌子而看见某种棕色的
时候,我马上可以十分肯定的并不是“我看见了棕色”而是“棕色被看见了”。当然其
中包括那看见了棕色的某个东西(或者某个人);但是它本身并木包括我们所称之为
“我”的那个多少有持久性的人。就当下的可靠性而论,很可能是:那个看见棕色的某
种东西完全是瞬间的,它和下一瞬间具有不同经验的某种东西并不是同一个。
这样说来,具有原始可靠性的,就是我们的特殊思想和感情了。这不但可以适用于
正常的知觉,也一样可以适用于梦境和幻觉。当我们梦见或看见鬼的时候,的确我们可
以有并自以为有看见了鬼的感觉,但是由于各种理由,我们可以坚持这样的见解:并没
有物理的客体和这些感觉相应。因此,我们对于我们的自身经验的意识,其确切可靠性
是不容加以任何限制并允许有例外的。于是,在这里,无论如何,我们还是有着一个坚
固的基础,可以由此开始我们对于知识的追求。
我们所必须考虑的是这个问题:就算我们肯定了自己的感觉材料,我们是不是有理
由认为这些东西就是我们称之为物理客体的某种东西存在的标志呢?当我们列举我们自
然而然地会认为与桌子相联系的一切感觉材料的时候,我们是否已经说尽了有关桌子的
一切呢?或者是否还有不是感觉材料的某种别的东西,在我们离开屋子的时候,仍然继
续存在着呢?常识毫不犹豫地回答说有。一个可以买卖、可以推来推去,又可以铺上一
块布等等的东西,不可能仅仅是感觉材料的集合而已。倘使用布把桌子完全盖起来,那
我们从桌子就得不到感觉材料了;因此,倘若桌子真的仅是感觉材料的话,那它就会中
止其存在,而那块布便会出于一种奇迹而在桌子原来的地方悬空放着了。这种见解显然
是荒谬的;但是要想作一个哲学家就必须锻炼得不怕荒谬。
我们之所以觉得在感觉材料以外还应当有一个物理的客体,其最大的原因在于我们
要求不同的人都有着同一个客体。当十个人围着一张餐桌坐着的时候,若坚持说他们所
看见的不是同一块台布,不是同一的那些刀叉、调羹和玻璃杯,那就荒谬可笑了。但是,
感觉材料对每个人都是个人的,而直接呈现于这个人视界的东西,并不就是直接呈现于
另一个人视界的东西;大家都从略微不同的观点去看事物,因此,看事物也就略有差异。
因此,倘使真有共同的中立的客体存在,这种客体在某种意义上对于许多不同的人又是
可能认知的话;那么,就一定有某种东西是超出于不同的人所见的个人的特殊的感觉材
料之外与之上的。但是,我们有什么理由相信有这种共同的中立的客体呢?
我们自然而然会遇到的第一个答案是:尽管不同的人可以稍有差异地来看桌子,但
是他们看桌子的时候所看见的总还是一些类似的东西,而且他们所看见的种种不同的变
化也是服从光线的远近和反射定律的;所以便很容易下结论说,有一种持久的客体构成
了所有不同的人的感觉材料。我向这间房的旧房客买下了我这张桌子;我买不来他的感
觉材料,他的感觉材料在他走的时候就消失了;但是我却能够买、也的确买来了可以信
得过多多少少是与之相类似的感觉材料的期待。所以,事实是:不同的人们都有着相类
似的感觉材料,而一个人在不同的时间,只要是在一定的地点,也会有相类似的感觉材
料。这就使我们可以假定:超乎感觉材料之外与之上,一定有一个持久性的共同客体,
它是构成不同的人和不同时间的感觉材料的基础或原因。
以上这些考虑都假设在我们自己以外还有别的人,仅就这一点而论,这些考虑都犯
了丐辞的毛病。别人之所以在我面前呈现,是由于某些感觉材料,譬如他们的样子或他
们的声音;但是如果我没有理由相信原来就有着不依赖于我的感觉材料而独立存在的物
体,那么除了别人是我梦中的一部分之外,我便没有理由来相信别人的存在了。这样,
当我们想要指明一定有客体是不依赖于我们自己的感觉材料而独立存在的时候,我们就
不能诉诸于别人的证验了,因为这一证验本身就是感觉材料组成的,而且除非我们自己
的感觉材料是木依赖于我们而独立存在的事物的标志,否则这一证验就不能揭示出别人
的经验。因此,倘使可能的话,我们就必须在自己的纳个人经验里找出某些特征来,以
便足以证明、或者有可能证明:世界上除我们自身和个人经验而外,也还有别的事物存
在着。
在某种意义上说,必须承认,我们永远都不能证明在我们自身之外和我们经验之外
的那些事物的存在。世界是由我自己、我的思想、感情和感觉所组成的,其余一切都纯
属玄想,——这种假设并没有什么逻辑上的谬误。在梦里,似乎也可以有一个极其复杂
错综的世界,可是一觉醒来我们就发现它是一场虚幻了。这就是说,我们会发现:梦里
的感觉材料仿佛是和我们从自己的感觉材料所自然而然地推论出来的那些物理客体是不
相应的。(的确,一旦假定有物理世界存在;就可能给梦境里的感觉材料找出物理的原
因:比方说,一声门响可以使我们梦见一场海战。但是,在这种情形中虽然感觉材料有
一个物理的原因,却没有一个物体,像一场真正的海战那样和感觉材料相应。)我们若
假设整个人生是一场梦,而在这场梦里我们自己创造出一切显现在我们眼前的客体,这
个假设在逻辑上也并不是不可能的。但是,尽管它并非在逻辑上是不可能的事,可是也
没有任何理由来假定它就是真确的;事实上,从作为一种说明我们生活事实的方法来看,
这个假设就不如常识的假设来得简单,常识的假设是:确实有着不依赖于我们而独立存
在的客体,这些客体对我们所起的作用就是我们的感觉发生的原因。
要是假定真有物体,问题自然就简单了;这一点是显而易见的。倘使有一只猫某一
瞬间出现在屋子的某一角落,而下一瞬间又出现在另一个角落;那么,我们自然会假定:
它从房屋的某一部分经过一系列的中间部分而走到了另一部分。但是,如果猫只是一组
感觉材料的话,那么它就不可能走过我不曾看到它的任何地方;这样,我们就不得不假
定:在我不看它的时候,它根本不存在;不过它在一个新地方突然之间又出现了。倘使
这只猫不论我看见或不看见都是存在着的话,那么我们就可以根据我们自身的经验来了
解它如何会在两餐之间渐渐地觉得肚子饿;但是,倘使在我不看见它时它并不存在,那
么,不存在时它的食欲竟会和存在时一样地增加得很快,就似乎是荒诞的了。再者,这
只猫如果仅仅是感觉材料组成的,那么它便不会饿,因为除了我自己的饥饿以外,没有
别的饥饿能够对我成为感觉材料。这样,对我表现成其为一只猫的那些感觉材料的行为,
虽然把它看成为饥饿的表现仿佛是十分自然的,但是,要把它看成为只是一片颜色的运
动和变化,就极其费解了;一个三角形既不会踢足球,一片颜色自然也不会饥饿。
但是,猫这个例子的困难性,比起人的困难性来就要小得多了。人说话时——也就
是说,我们听见某些声音,把它们和观念联系在一起,同时也看见嘴唇的某些动作和面
部表情时,——我们很难设想:我们所听见的并不是一种思想的表达;因为我们知道倘
使我们也发出同样的声音来,的确也是如此。当然,在梦里也有类似的情形,我们在梦
中,对于别人的存在是会犯错误的。但是,梦总是或多或少受着我们醒时生活的暗示,
倘使我们假定真有一个物理世界存在,那么梦多少是可以根据科学的原则得到说明的。
这样,每一条简单的原理都使我们接受这一自然的观点:除了我们自身和我们的感觉材
料以外,确实还有客体,它们的存在是不依赖于我们对它们的觉察的。
当然,我们本来就不是凭借论证才相信有一个独立的外在世界的。我们一开始思索
时,就发现我们已经具有这种信仰了:那就是所谓的本能的信仰。在视觉中,感觉材料
本身被人本能地信为是独立的客体,但是论证却指明客体不可能和感觉材料同一;我们
永远不会对这种信仰产生怀疑。这种发现在味觉、嗅觉和听觉的事例中一点也不矛盾,
只是在触觉中稍微有一点。然而我们还是相信的确有和我们的感觉材料相应的客体,我
们本能的信仰并不因之而减弱。既然这种信仰不会引起任何疑难,反倒使我们经验的叙
述简单化和系统化,所以就使人没有理由不接受它。因此,尽管梦境引起人怀疑外部世
界,我们还是可以承认外部世界的确存在着,而且它的存在并不有赖于我们不断觉察它。
使我们能作出这个结论的论证,无疑不如我们所希望的那样有力,但是它在许多哲
学论证中却是典型的,因此,就值得对于它的普遍性和有效性简略地加以考虑了。我们
发见,一切知识都必须根据我们的本能信仰而建立起来,如果这些本能信仰被否定,便
无所谓知识了。但是,我们的本能信仰中,有些信仰比起别的要有力得多;同时,其中
许多信仰由于习惯和联想又和其他信仰纠缠在一起。这些所谓其他信仰其实并不是本能
的,只不过被人误认为是本能信仰的一部分罢了。
哲学应当为我们指明本能信仰的层次,从我们所最坚持的那些信仰开始,并且尽可
能把每种信仰都从不相干的附加物之中孤立出来、游离出来。应当慎重指出,我们的本
能信仰在其最后所采取的形式中,不应当互相抵触,而应当构成一个和谐的体系。一种
本能信仰,除非和别的信仰抵触,否则就永远没有任何理由不被接受;因此,如果发现
它们可以彼此和谐,那么整个体系就是值得接受的。
当然,我们全部的信仰或其中的任何一条都是可能错误的,因此,对一切信仰都至
少应当稍有存疑。但是,除非我们以某种别的信仰为根据,否则,我们便不可能有理由
拒绝一种信仰。因此,通过组织我们的本能信仰和它们的结论,通过考查其中哪些(如
果必要的话)是可能修正的,哪些是可以放弃的,然后把我们所本能信仰的东西当作是
我们唯一的材料来接受;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就可以使我们的知识有条理、有系统,虽
然其中仍有错误的可能性,但是由于各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并且由于默认之前所进行
的批判的检查,错误的可能便减少了。
这个任务至少是哲学所能够完成的。大多数哲学家都正确地或错误地相信哲学能作
得要比这多得多,——相信它能提供我们有关宇宙整体的知识、有关最根本的“实在”
的性质的知识,这些都是用别种方法所不能获得的。不论事实是否如此,我们所说的这
个比较谦逊的任务,哲学必须完成,而且对于那些一度曾开始怀疑常识的确切性的人们,
哲学也必然足以证明:哲学问题所包含的辛勤艰苦的劳动是正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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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物质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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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一章 里,尽管找不出足以证明的理由,我们还是一致同意这种想法是合理的:
我们的感觉材料——譬如说,我们认为和我的桌子相联系的那些感觉材料——实际上是
某种不依赖于我们和我们的知觉而独立存在的东西的标志。那就是说,超乎颜色、硬度、
声音等等对我构成为桌子现象的那些感觉之外与之上,我还假定有某种东西的存在,而
颜色、硬度、声音等等不过是它的一些现象而已。倘使我把我的眼睛闭起来,颜色就不
再存在了;倘使我把我的胳膊移开而不再接触桌子,硬的感觉就不再存在了;倘使我再
不用指头敲桌子,声音也便不再存在了。但是我并不相信在这一切都停止存在时,桌子
便也停止存在。恰恰相反,我却相信正是因为桌子继续存在,所以才能在我又睁开眼睛,
放回我的胳膊,又开始用指头敲桌子的时候,所有这一切感觉材料又重新出现。在这一
章 里,我们所必须考虑的问题是:这个不依赖于我的知觉而继续独立存在的实在的桌
子,它的性质究竟是什么?
对于这个问题,物理科学提供了一个答案。不错,这个答案不太圆满,而且还带几
分假设性,不过就其实际而论,它却仍然值得注意。物理科学多少不自觉地流于这种观
点:一切自然现象都应当归结为运动。光、热和声音都是由于波动而来的,波动从放射
它们的物体传到看见光或感觉到热或听见声音的人。具有这种波动的东西如其不是以太,
就是“粗糙的物质”;但是无论如何都是哲学家所称为物质的东西。科学所赋给物质的
唯一性质,就是占有空间位置和依照运动规律而运动的能力。科学并不否认物质还可以
具有其他性质;但是,倘使有的话,这些其他性质对于科学家来说也并没有用处,决不
能帮助他说明各种现象。
人们有时说“光是一种波动的形式”,但是,这是误解;因为我们所直接看见的光,
我们凭借感官所直接知道的光,并不是一种波动的形式,而是一种迥然不同的东西,—
—一种我们大家只要不瞎就都会知道的东西,尽管我们并不能把我们对于光的知识描述
给一个瞎子。波动就恰恰相反了,我们可以很好地把它描述给一个瞎子,因为瞎子能够
凭触觉获得关于空间的知识;而且做过海上旅行后,他就几乎能够像我们一样地体验到
波动。但是一个瞎子所了解的这种波动并不是我们所指的光。我们所指的光,一个瞎子
永远不能了解,我们也永远无法描述给他。
这种东西是我们一切不睛的人都知道的,但根据科学来说,实际上又不是在外部世
界里所可找到的:它是由于一定的波动作用在看见光的人的眼睛里、神经里和脑子里所
造成的东西。我们说光是波动,实际上是指,波动是那个使我们有了光的感觉的物理原
因。但是,能看见的人所体验到的、而瞎子却不能体验到的光这件东西本身,科学并不
认为它是构成不依赖于我们和我们的感官而独立存在的世界的任何一部分。类似的见解
也可以适用于别种感觉。
不仅颜色和声音等等是科学的物质世界中所不存在的,就连我们通过视觉和触觉所
接触到的空间也是如此。对于科学来说,主要的是科学所谓的物质应当占据一个空间,
但是它所占据的这个空间不可能恰好就是我们所看见的或感觉到的那个空间。首先,我
们所看到的空间并不就是我们凭借触觉所触到的那个空间;唯有从小就有了经验,我们
才学会怎样去摸我们所看见的东西,或者是怎样去看我们觉得触及我们的东西。但是科
学上的空间乃是中性的,介于触觉和视觉之间;所以,它既不可能是触觉的空间,也不
可能是视觉的空间。
再者,不同的人根据各自的观点在把同一的东西看成不同的形状。例如,一个小圆
币,虽然我们总断定它是圆形的,但是,除非我们正面对着它,木然看起来它可能是椭
圆形的。我们断定它是圆形的时候,我们是断定它具有一个实在的形状,这个实在的形
状并不就是它的外观的形状,而是与它的外表无关的本身内在的那个形状。和科学有关
的这一实在形状才占有一个实在的空间,这个空间不同于任何人表面所看见的空间。实
在的空间是公共的,而表面所看见的空间则是属于知觉者个人的。在不同的人的个人空
间里,同一客体仿佛具有不同的形状;这样,实在的空间(客体在其中具有它的实在形
状)也就必然和个人的空间不同。因此,科学上的空间虽然和我们所看见的、所感觉到
的空间相互有联系,但是并不相同;而且,它们的联系方式还需要加以考察。
我们暂且同意物体虽不能完全和我们的感觉材料相似,但是却可以看成是形成我们
的感觉的原因。这些物体都占有科学上的空间,我们可以称之为“物理的”空间。必须
注意的是,倘使我们的感觉是由于物体所造成的,那么就必然会有一个物理空间,里边
容纳有这些客体、我们的感官、神经和脑子。当我们和一个客体接触的时候,我们就从
它获得一种触觉;也就是说,这时我们身体的某部分在物理空间中所占据的位置和客体
所占据的空间十分接近。在物理空间中,如果介于客体和我们的眼睛之间没有非透明体,
我们(粗浅地说)就会看见一个客体。同样,只有在我们充分接近客体的时候,或者当
客体接触到舌头的时候,或者当客体在物理的空间中跟我们的身体处于一个适当位置的
时候,我们才能听见它,嗅到它或者尝到它。除非我们把一个已知客体和我们自身都看
作是在一个物理空间之内,不然我们便无从陈述在不同的情况下,从这个客体我们可以
得到哪些不同的感觉;因为主要就是客体和我们身体的相互位置,决定了我们可以从客
体得到哪些感觉的。
现在,我们的感觉材料都是在我们个人的空间之内,不是在视觉空间之内,便是在
触觉空间之内,再不然,就是在其他感官所能给我们的那些更为模糊的空间之内。如果
真像科学和常识所假定的那样,有着一个公共的无所不包的物理空间,其中存在着一切
物体;那么物体在物理空间中的相互位置就必然和感觉材料在我们个人空间中的相互位
置会多少相应。我们可以毫无困难地假定这就是实在的情况。如果我们看见路上有一座
房子比另一座房子近些,我们的其他感官就会支持这座房子是比较近的这种看法;譬如
说,我们循着这条路走,就会先走到这座房子。别人也会同意,这座看来离我们较近的
房子的确是近一些;军事地图叫人看来也产生同样感觉;这样,一切就都表示着:两座
房子之间的空间关系和我们望着房子时我们所看见的感觉材料之间的空间关系,两者是
相应的。因此,我们就可以假定说,的确有一个物理空间,物体在这个空间所具有的空
间关系和各个相应的感觉材料在我们个人空间中所具有的空间关系,两者是对应的。几
何学所探讨的,以及物理学和天文学所假定的,便是这个物理空间。
假定的确有物理空间,又假定它和个人空间是这样相应的,那么,我们关于它所能
够知道的是什么呢?我们所能够知道的只不过是保持这种相应关系所需要的东西罢了。
那就是说,关于它本身是个什么样子,我们一点都不知道,但是我们却能够知道各个物
体间的空间关系所产生出来的物体的排列方式。例如,我们能够知道,日月蚀时,地球、
月亮和太阳是在一条直线上,尽管我们并不知道一条物理的直线是什么,就像我们能知
道在我们的视觉空间中一条直线是什么样子。因此,对于物理空间中的距离关系,我们
所知道的便比对于距离本身所知道的要多得多;我们可以知道一个距离大于另一个距离,
也可以知道它跟另一个一样循着同一直线进行,但是我们却不能对于物理上的距离有直
接的认识,因为我们只是在个人空间里认识距离,或认识颜色、声音或其他感觉材料。
我们所能知道的关于物理空间的一切,就像一个天生的瞎子之能够通过别人而知道的关
于视觉空间的一切。但是,一个天生的瞎子有他对于视觉空间所永远不能知道的事情,
我们对于物理空间也有不能知道的。我们能够知道诸多关系要保持与感觉材料相应所需
要具有的特性是什么;但是,我们无法知道造成诸多关系的那些项目的性质是什么。
谈到时间,我们对时间绵延的感觉或者对时间推移的感觉,比起钟表来显然是不可
靠的。我们烦恼或感受痛苦时,时间过得很慢;我们情怀愉悦时,时间过得很快;我们
睡眠时,时间过得几乎像不存在一样。所以,仅就时间是由绵延所组成的而论,就有必
要像对待空间一样也把时间区别为公共的和个人的。但是就时间包含一种先后的次序而
言,便无须加以这样的区别了;按我们了解,事件所似乎具有的时间次序和它们所确实
具有的时间次序是同样的。无论如何,我们没有理由假定这两种次序是不同的。说到空
间,通常这也是同样真确的;如果有一队人沿着一条大路前进,那么,从不同的观点看
上去,这个大队的形状就会是不相同的;但是从任何观点看去,这些人所排列的次序总
是同样的。因此,我们认为,这个次序在物理空间之中也是真确的,同时只有在需要保
持次序的时候,我们才假定形状和物理空间是相应的。
当我们说事件所仿佛具有的时间次序和它们所实在具有的时间次序是相同的,我们
这里必须防范一种可能的误解。决不能设想,不同的物体的不同状态与构成对于这些客
体的知觉的那些感觉材料有着同样的时间次序。把雷声和闪电作为物理的客体来考虑的
时候,它们是同时的;那就是说,闪电和空气的扰动在扰动开始的地方、也就是在闪电
所在的地方,是同时发生的。但是我们所称为听见了雷声的这一感觉材料,却要等到空
气的扰动已经远远达到了我们所在的地点才能够发生。同样,太阳光约需八分钟才能照
到我们;因此,我们看太阳时所见的是八分钟前的太阳。就我们的感觉材料所提供的关
于物质太阳的证据而言,它们所提供的是八分钟前的物质太阳的证据。如果物质太阳在
这八分钟内已经不存在了,这跟我们说“看见太阳”这一感觉材料并没有任何关系。这
就为我们提供了一条新例证,证明必须把感觉材料和物体区别开来。
关于空间,我们看见了的是和我们看见的感觉材料与其物理的对应部分的相应关系
大致相同的。如果一个客体看来是蓝的,另一个是红的,那么我们就有理由认为这两个
物体之间有某种相应的区别;如果这两个客体看来都是蓝的,我们就可以认为它们有一
种相应的类似之点。但是我们却不能希望直接认识其所以使物体表现为蓝色或红色的性
质。科学告诉我们,这种性质是某一种波动,这听起来并不陌生,因为我们想起了在我
们眼见的空间里的波动。但这种波动其实是处在我们毫无直接认识的物理空间之中的。
因此,实在的波动便没有我们以为它们会有的那种亲切感。可以说明颜色的,也可以非
常类似地说明其他感觉材料。这样,我们就发现:由于物体之间的关系相应于感觉材料
之间的关系,前者就有种种可知的性质;尽管如此,但尽我们感官发现之能事,物体本
身的内在性质依然是不可知的。问题仍旧是:有没有别的方法可以发现物体的内在性质?
无论如何,就视觉的感觉材料而言,我们可以首先采用最自然的(虽然终究不是最
有把握的)一个假说:物体虽然由于我们考虑过的原因而不可能和感觉材料绝对一样,
但是它们总会多少相像。根据这种见解,物体就真的有(比如说)颜色,而我们也许会
侥幸看见一个客体所实在具有的颜色。在任何固定的一瞬间,一个客体所似乎具有的颜
色,从许多不同的观点看来,大体上总是极其相似的,尽管不尽相同;这样,我们便可
以假定,“实在的”颜色就是介于不同色调之间的一种中间的颜色,色调的不同是由观
点的不同而来的。
这种理论也许不可能明确加以反驳,但是却可以说它是没有根据的。首先,显而易
见,我们所看见的颜色仅仅取决于射入我们眼睛的光波的性质,因此,它受到光从客体
到眼睛这个方向的映射方式的限制,也受到介于我们和客体之间的媒介的限制,而且除
非介于其间的空气完全清洁,不然颜色就会发生变化,再者,强烈的反射还会使颜色完
全改变。因此,我们所看见的颜色只是光线到达眼睛时所造成的结果,而并不单纯是光
线所离开的那个客体的一种性质。因此,只要有某些光波到达眼中,无论光波所离开的
那个客体有没有颜色,我们就一定会看见某种颜色。因此,我们丝毫没有必要假定物体
有颜色,也没有正当的理由作这种假定。对别的感觉材料也可以援引完全类似的论证。
还需要追问的是:究竟有没有普遍的哲学论证可以使我们说,如果物质是实在的,
那么它就必然有如此这般的一种性质。上边已经说过,许多哲学家、也许是大多数哲学
家都认为:凡是实在的都必然在某种意义上是精神的;或者说,无论如何,凡是我们能
够知道的都必然在某种意义上是精神的。这样的哲学家就叫做“唯心主义者”。唯心主
义者告诉我们:凡表现为物质的,其实都是某种精神的东西;这就是说,它或者(像莱
布尼兹所说的)多少是原始的心灵,或者(像贝克莱所提出的)是心灵中的观念;照我
们通常的说法,这些才“知觉”到物质。这样,唯心主义者虽然并不否认我们的感觉材
料是某种不依于我们个人感觉而独立存在的某种东西的标志,但是却否定了物质的存在,
否定了作为与心灵有着内在的差异的某种东西。在下一章 里,我们将要简略考查一下
唯心主义者所提出用以支持他们自己的理论的各种理由,这些理由在我看来都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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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唯心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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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心主义”这个名词,各个哲学家使用起来意义稍有不同。我们把它理解为这样
的学说:一切存在的,或者至少,一切为人所知道是存在的,在某种意义上,都必然是
精神的。这种学说在哲学家中受到了广泛支持,并且有好几种形式,以不同的理由被人
提倡着。这种学说是如此广泛受人支持,它本身又是如此饶有趣味,所以就连最简略的
哲学概论也要对它叙述一番。
不习惯于哲学思考的人,可能易于把这样一种学说看成是显然荒谬的而加以抹杀。
毫无疑问,常识把桌子、椅子、太阳、月亮和一些物质客体,一般都认为是根本不同于
心灵以及心灵的内容的,认为它们有着一种存在,即使心灵不复存在,它们也还是会继
续存在的。我们想象,早在任何心灵存在之前,物质就已经存在了;而很难想象物质只
是精神活动的一种产物。但是,不管唯心主义是真是妄,总不能把它看成是显然荒谬的
而加以抹杀。
我们已经看到,即使物体的确具有独立存在,它们也必然和感觉材料大不相同;而
它们之相应于感觉材料只不过像目录相应于已被编目的东西。因此,关于物体的真正内
在性质,常识完全把我们留在黑暗之乡了;所以,倘使有正当的理由可以把物体看成是
精神的,那么我们并不能仅只因为它使我们觉得奇怪,就把这种见解理所当然地加以摒
弃。有关物体的真理,必然是奇怪的。它可能为人们所不能达到,但是如果任何哲学家
相信他已经达到了它,那就不能因为他当作真理提出的东西是很奇怪的,便反对他的见
解。
宣扬唯心主义的根据一般是从知识论得来的,也就是说,是由一种讨论而来的,讨
论的是事物具备哪些条件,我们才能认识它们。第一个严肃地企图把唯心主义建立在这
种根据之上的人是贝克莱主教。首先,他以许多论证(这些论证大部分是有效的)证明:
我们的感觉材料不能被假定为不依赖我们而独立存在,它最低限度也必然部分地是在心
灵之“内”,这是就下列意义而言的,即在没有看、听、摸、嗅和尝的时候,它们就木
再存在。到此为止,他的说法差不多是确实有效的,哪怕其中有些论证还不正确。但是
他继续论证说,感觉材料是我们的知觉所能向我们确保其存在的唯一事物,而所谓被认
知,就是在一个心灵之“内”存在,因此也就是精神的。他结论说,除了在某个心灵之
内所存在的事物而外,什么也不能为我们所认知;任何被认知的事物,不在我的心灵之
内就必然在别一个心灵之内。
要想明了他的论证,就必须明了他对于“观念”(idea)这个词的用法。他把直接
被认知的任何东西都叫做“观念”,例如,感觉材料被我们所认知。于是,我们看见的
一种特定的颜色就是一个观念;我们听见的一句话也是一个观念,等等。但是这个术语
并不完全限于感觉材料。它也包括我们记忆或想象的那些事物,因为在我们记起或想到
的时刻,我们对于这类事物也有直接的认识。所有这类直接材料,他都称之为“观念”。
然后他又考察一棵树之类普通的客体。他指出:当我们“知觉”这一棵树的时候,
我们所直接认识的就是由他所谓的“观念”组成的;而且他论证说,关于这棵树,除了
被我们所知觉的而外,我们并无根据再假定有什么是实在的。他说,它的存在就在于它
的被知觉,用经院学者惯用的拉丁文来说,它的“esse”(存在)就是“percini”(被
知觉)。他完全承认这棵树必然继续存在,甚至是在我们闭起眼睛或没人接近它的时候。
但是他说,这种继续存在是由于上帝继续知觉到它的缘故;这棵“实在的”树和我们所
谓的物理客体相应,它是上帝心灵中的观念所组成的,这些观念总是和我们看见这棵树
时所具有的观念相似,但不同之点是:只要这棵树继续存在,这些观念便永远在上帝的
心灵里。根据贝克莱的意见,我们的一切知觉就在于是部分地分享上帝的知觉,而正因
为这种分享,不同的人就看见大致同一的树。这样说来,因为任何被认知的都必然是一
个观念,所以离开了心灵及其观念,世界便一无所有,并且也不可能有任何其他东西可
以被认知。
这种论证有相当多错误,它们在哲学史上是很重要的,应该揭示出来。首先在使用
“观念”这个名词方面发生了混乱。我们认为“观念”根本是某人心灵内的某种东西,
这样,人家告诉我们说一棵树完全是由一些观念组成的时候,我们自然就会假定:果真
如此,那么这棵树就必然完全存在于心灵之内。但是存在于心灵之“内”这个提法是含
糊的。我们说心内有一个人,这并非意味着这个人是在我们的心内,而是意味着我们在
心内想到他。当一个人说他所必须处理的事情已经完全不放在他的心里了,他的意思并
不蕴涵着事务本身曾经在他的心里,而只不过是说,对于事务的念头原来是在他的心里
的,后来已经不在他的心里了。所以当贝克莱说,如果我们能认知这棵树,这棵树就必
然在我们的心内的时候,他真正有权利说的只是对于这棵树的思想必然存于我们的心灵
之内罢了。要论证这棵树本身必然在我们的心灵之内,就正像是论证我们。已里所怀念
的一个人其本人就在我们的心灵之内一样。这种混乱似乎太显著了,以致于不会有任何
一个有能力的哲学家真会犯这种错误,但是种种木同的附带情况竟使这种混乱成为了可
能。为了明了它是如何成为可能的,我们就必须更深入研究关于观念的性质的问题。
提到观念的性质这个一般性的问题之前,我们必须先辨明两个完全各自独立的问题,
即关于感觉材料的,和关于物理客体的。我们已经明了,从种种不同的细节看来,贝克
莱把构成我们对于树的知觉的感觉材料,看成多少总是主观的,这是正确的。当然,这
仅仅是就这种意义而言,即感觉材料之依赖我们,正有如依赖那棵树,树如果不被人知
觉,感觉材料也就不会存在。但是这个论点和贝克莱所用以证明任何可以被直接认知的
事物必然存在于一个心灵之内的那个论点,截然不同。为着这种目的而去详细论证感觉
材料之有赖于我们,是徒然的。一般地说,必须要证明的是:事物由于被认知而表明它
是精神的。这就是贝克莱自信他已经做到的事。现在我们所必须从事研究的也正是这个
问题,而不是我们上面那个关于感觉材料和物体之间的区别问题。
就贝克莱的“观念”这个词而论,只要心灵之前有个观念,便有两种截然不同的东
西需要考虑。一方面是我们所知道的事物,——比如说我的桌子的颜色,——另一方面
是真正知道的本身,也就是知道事物的精神行为。精神行为无疑是属于精神的,但是,
有没有什么理由可以假定所知道的事物在某种意义上是精神的呢?我们上面对于颜色所
做的论证,并没有证明颜色是精神的;那些论证只是证明颜色的存在有赖于我们的感官
对于物体(以桌子为例)的关系。那就是说,那些论证已经证明:在一定的光线之下,
只要正常的眼睛是在比较靠近桌子的某一点上,便会看见有一定的颜色存在。那些论证
并没有证明颜色是在知觉者的心灵之内。
贝克莱的看法是:颜色显然必定在心灵之内,这种看法之为人称道,似乎靠的是把
被知觉的事物和知觉的作用本身混为一谈。这两者都可以称为“观念”;贝克莱大概也
这样称呼它们。这种行为毫无疑问是存在于心灵之内的;因此,当我们想到这种作用的
时候,我们就会欣然同意观念必然存在于心灵之内的这种见解了。于是,我们便忘记了
只有在把观念当作一种认知的行为时,这种见解才是真确的;所以我们便把“观念存在
于心灵之内”这个命题转化成另一种意义上的观念了,也就是转化成凭借我们的认知行
为而知道的事物本身了。这样,由于一种不自觉的同语异义,我们便得到了这个结论:
凡是我们所知的,就必然存在于我们的心灵之内。这似乎就是对贝克莱论证的真正分析,
也是他的论证的根本错误之所在。
在我们对于事物的知觉中,区别知觉的作用和所知觉的对象这个问题有着极大的重
要性。因为我们获得知识的全部能力是和它结合在一起的。认知自身以外的事物的能力,
是心灵的主要特点。对于客体的认知,主要是在心灵与心灵之外的某种东西之间的关系
中构成;这一点就构成为心灵认知事物的能力。如果我们说,被认知的事物必然存在于
心灵之内,那么我们不是不恰当地限制了心灵的认知能力,就是在说着同义反复的话了。
如果我们把“在心灵之内”理解为与“在心灵之前”相同,也就是说,我们仅仅理解成
为被心灵所认知,那么我们就是仅仅在说同义反复的话而已。但是,倘使我们真是意味
着这一点,我们就不得不承认:凡是在这种意义上存在于心灵之内的,仍然可以不是精
神的。因此,当我们认识到知识的性质的时候,就可以看出贝克莱的论证在本质上以及
在形式上都是错误的,他假设“观念”——亦即,被知的客体——必然是精神的那些根
据,我们发现全都没有任何的有效性。因此,他拥护唯心主义的根据,我们都可以取消。
我们再来看一看是不是还有什么别的根据。
人们常常说,我们无法知道有没有我们所不知道的事物存在,仿佛这句话是一个自
明的真理一样。这可以引申为任何事物只要能够以某种方式与我们的经验相关联,就最
少是可以被我们认知的;由此可见,倘使物质根本是某种我们所无法认知的东西,那么
它就是一种我们不能够知道它是否存在的东西了,它对于我们也便无关紧要。大体上说,
由于某些不能明确的原因,这也就蕴涵着:一切对我们无关紧要的东西便不可能是实在
的;因此,物质如果不是由于心灵或心理的观念所组成的,它便是不可能的,而且只能
是一场蜃楼幻景罢了。
在目前的阶段,我们还不可能充分深入研究这种论证,因为它所提出的论点需要相
当程度的初步讨论;但是目前我们可以先看看反对这种论据的理由都有哪一些。让我们
先从终点谈起:并没有理由说,一切对于我们没有实际的重要性的东西,就不应当是实
在的。当然,如果把理论的重要性也包括在内的话,那么每种实在的东西对于我们便都
有某种重要性了,因为人们既然希望认知有关宇宙的真理,我们便会对于宇宙中所包含
的一切事物都感到某种兴趣。但是若把这种兴趣也包括在内,那么,物质对于我们无关
重要这个问题便不是症结所在;只要物质存在着,即使我们不能知道它的存在也没有关
系。显然我们可以怀疑物质能不能存在,并且也可以怀疑它是不是存在;因此,物质是
和我们的求知欲相联系着的,它的重要性就在于,不是满足我们的这种欲望,就是阻碍
我们的这种欲望。
再者,说我们不能知道我们所不曾知道的东西是否存在,这非但不是一条真理,事
实上反而是虚假的。“知道”(know)一词在这里的用法有两种不同的意义。(1)第一
种用法是,它可以应用于与错误相对立的知识上,就这种意义而言,凡是我们所认知的,
就是真确的,这种意义我也可以应用在我们的信仰上和论断上,也就是可以应用在所谓
判断上。就这个词的这种意义而言,我们说,我们知道某种事物是如何如何。这样的知
识可以说是真理的知识。(2)上面所提到的“知道”一词的第二种用法是:这一词可以
应用在我们对于事物的知识上,这我们可称之为认识。我们之认知感觉材料就是在这种
意义上说的。(两者的区别大致就是法文中savoir(理解)和connaitre(认识)之间的
区别,或者德文中wissen(理解)和kennen(认识)间的区别。)
因此,这种看来貌似是真理的说法若重加叙述的话,就变成了下列的样子:“我们
永远不能真确地判断我们所不认识的东西是否存在”。这决不是一条真理,恰恰相反,
它是一种露骨的虚妄。我并没有认识俄罗斯皇帝的荣幸,但是我却可以真确地判断他是
存在的。自然,也可以说,我这样判断是因为别人认识他。然而这是毫不相干的反驳,
因为哪怕这个原则是真确的,我也不能知道谁认识他。再则,也毫无理由说:对于人人
所不知道的事物,我也就不应该知道它的存在。这一点是很重要的,需要加以阐明。
如果我认识一种事物是存在的,那么我的认知就给我有关它存在的知识。但若反过
来说,只要我能够知道某种事物存在,我或者谁便必然会认知这种事物,这种说法就不
是正确的了。倘使我对于一件事物不认知,而能有正确的判断;那么首先这件事物一定
是凭借描述而使我得以认知的,其次根据某种普遍的原则,便可以从我所认知的某一事
物的存在中,推出来符合于这种描述的事物的存在。为了充分了解这一点,最好是先解
决认知的知识和描述的知识的区别,然后再来考虑哪种普遍原则的知识(如果有的话)
和我们自己经验中的存在的知识具有同等确切的可靠性。这些问题将在下面几章里加以
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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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认知的知识和描述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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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一章 里,我们已经看到有两种知识:即,关于事物的知识和关于真理的知识。
在本章中,我们将完全研究有关事物的知识。我们也必须把它区别为两类。若是认为人
类在认识事物的同时,实际上可以绝不认知有关它们的某些真理,那就未免太轻率了;
尽管如此,当有关事物的知识属于我们所称为亲自认知的知识那一类时,它在本质上便
比任何有关真理的知识都要简单,而且在逻辑上也与有关真理的知识无关。凭描述得来
的关于事物的知识却恰恰相反,从本章叙述中我们便会发现,它永远免不了要以某些有
关真理的知识作为自己的出处和根据。但是,“亲自认知”是什么意思,“描述”又是
什么意思呢,这是我们首先必须弄清楚的。
我们说,我们对于我们所直接察觉的任何事物都是有所认识的,而不需要任何推论
过程或者是任何有关真理的知识作为中媒介。因此,我站在桌子面前,就认识构成桌子
现象的那些感觉材料,——桌子的颜色、形状、硬度、平滑性等等;这些都是我看见桌
子和摸到桌子时所直接意识到的东西。关于我现在所看见的颜色的特殊深浅程度,可能
有很多要谈的,——我可以说它是棕色的,也可以说它是很深的,诸如此类。但是像这
类的陈述虽然可以使我认知有关颜色的真理,但却不能使我对于颜色本身知道得比过去
更多:仅就与有关颜色的真理的知识相对立的有关颜色本身的知识而论,当我看见颜色
的时候,我完完全全地认知它,甚至于在理论上也再不可能有什么关于颜色本身的知识
了。因此,构成桌子现象的感觉材料是我所认识的事物,而且这些事物是按照它们的本
来样子为我所直接认知的。
但是,对于作为物体的桌子,我所具有的知识便恰恰相反了,那并不是直接的知识。
就它的实际而言,它是由对于那些构成桌子现象的感觉材料的认识而来的。我们已经看
到,我们可能、而且可以毫不荒谬地怀疑桌子的存在,但是要怀疑感觉材料则是不可能
的。我对于桌子所具有的知识是属于我们应该称之为“描述的知识”那一类的。桌子就
是“造成如此这般感觉材料的物体”。这是在用感觉材料来描述桌子的。为了要认知有
关桌子的任何东西,我们便必须认知那些把桌子和我们所已认识的东西相联系起来的真
理:我们必须知道“如此这般的感觉材料都是由一个物体造成的”。我们没有一种直接
察觉到桌子的心灵状态;我们对于桌子所具有的全部知识实际上就是有关真理的知识,
而成其为桌子的那个确实的东西严格说来却是我们毫无所知的。我们知道有一种描述,
又知道这种描述只可以适用于一个客体,尽管这个客体本身是不能为我们所直接认知的。
在这种情形中,我们说我们对于这个客体的知识便是描述的知识。
我们的一切知识,不管有关事物的知识或是有关真理的知识,都以认识作为它的基
础。因此,考虑都有哪些事物是我们所已经认识的,就非常之重要了。
我们已经看到,感觉材料是属于我们所认识的事物之列的;事实上,感觉材料提供
了有关认识的知识的最显明而最触目的例子。但是如果它们是唯一的例子,那么我们的
知识所受的限制便要比实际上更大得多。我们便只会知道现在呈现于我们感官之前的东
西:过去的我们便将一无所知,——甚至于会木知道有所谓的过去,——我们也不能有
关于感觉材料的任何真理,因为一切真理的知识(以后我们就要指明)都要求能认识那
些根本与感觉材料性质不同的东西,这些东西有时被人称为“抽象观念”,但是我们将
称之为“共相”。因此,想要使我们的知识获得任何相当恰当的分析,我们就必须在感
觉材料以外,还考虑认识别的事物。
超出感觉材料范围之外首先需要加以考虑的,就是通过记忆的认识。很显然,我们
常常记得我们所曾看见过的或听见过的或以别种方式曾达到我们感官的一切事物,而且
在这种情况中,我们仍旧会直接察觉到我们所记忆的一切,尽管它表现出来是过去的而
不是现在的。这种从记忆而来的直接知识,就是我们关于过去的一切知识的根源。没有
它,就不可能有凭推论得来的关于过去的知识了,因为我们永远不会知道有任何过去的
事物是能够加以推论的。
感觉材料范围之外还需要加以研究的,就是内省的认识。我们不但察觉到某些事物,
而且我们也总是察觉到我们是察觉到了它们的。当我看见太阳的时候,我也总在察觉到
我看见了太阳。因此,“我看见太阳”就是我所认识的一个客体。当我想吃东西的时候,
我可以察觉到我想吃东西的欲望;因此,“我想吃东西”就是我所认识的一个客体。同
样,我们也可以察觉到我们感觉着喜悦或痛苦,以及一般在我们心灵里所发生的事件。
这类认识可以称为自觉,它是我们关于内心事物所具的一切知识的根源。显然可见,只
有在我们自己心灵里所发生的事件,才能够被我们这样直接地加以认识。在别人心灵里
所发生的则只是通过我们对于他们身体的知觉才能被我们认识,也就是说,只有通过与
他们的身体相联系着的我们自己的感觉材料才能够被我们认识。如果不是我们认识自己
心灵的内容,我们是不能想象别人的心灵的;因此我们也便永远不会达到他们具有心灵
这一知识。似乎可以很自然地这样假定:自觉是人之异于禽兽者之一端;我们可以假定,
动物虽然认识感觉材料,但是从来也不会察觉到这种认识,因此它们便永远也不知道自
己的存在。我的意思并不是说它们怀疑自己的存在,而是说它们从来没有意识到自己具
有感情和感觉,所以也就意识不到这些感觉和感情的主体是存在的。
我们已经说到,认识我们的心灵内容就是自觉;但是这当然并不是对于我们自我的
意识,而是对于特殊的思想和感情的意识。我们是否也可以认识作为与特殊思想和感情
相对立的我们那个赤裸裸的自我呢,这是一个难于回答的问题,正面的谈论就不免轻率。
当我们试图返观自己的时候,似乎我们总要碰到某些特殊的思想或感情,却碰不到那个
具有这些思想或感情的“我”。虽然如此,我们还是有理由认为我们都认识这个“我”,
尽管这种认识很难于和其他的东西分别开来。为了弄明白是什么理由,让我们且先考虑
一下我们对于特殊思想的认识实际上都包括着什么。
当我认识到“我看见太阳”的时候,分明是我认识到了两种相关而又迥然不同的东
西。一方面是那对我代表着太阳的感觉材料,而另一方面是那看到这种感觉材料的那种
东西。一切认识,例如我对于那代表着太阳的感觉材料的认识,显然似乎是认识的人和
被这个人所认识的客体之间的一种关系。当一件认识行为其本身就是我所能认识的一件
事时(例如我认识到我对于那代表着太阳的感觉材料的认识),显然可见,我所认识的
那个人就是我自己了。这样,当我认识到我看见太阳的时候,我所认识的整个事实就是
“对感觉材料的自我认识”。
再则,我们也知道“我认识到这个感觉材料”这一真理。但是,我们如何才能知道
这个真理,或者如何才能了解它的意义,这是难以知道的,除非我们能对于我们所称为
“我”的这个东西有所认识。似乎没有必要假定我们认识一个近乎不变的人,今天和昨
天都是一个样子,但是对于那个看见太阳并且对于感觉材料有所认识的东西,不论它的
性质如何,却必须有所认识。因此,在某种意义上,看来我们必须认识那个作为与我们
特殊经验相对立的“怕我”。但是这个问题很困难,每一方都能援引出来很复杂的论证。
因此,要认识我们自己或然地可以做到,但是要肯定说它毫无疑问地会做得到,那就不
明智了。
因此,我们就可以把所谈过的对有关存在的事物的认识总结如下。在感觉中,我们
认识外部感觉提供的材料,在内省中,我们认识所谓内部的感觉——思想、感情、欲望
等所提供的材料;在记忆中,我们认识外部感觉或者内部感觉所曾经提供的材料。此外,
我们还认识那察觉到事物或者对于事物具有愿望的“自我”,这一点虽然并不能肯定,
却是可能的。
我们除了对于特殊存在的事物有所认识之外,对于我们将称之为共相的,亦即一般
性的观念,像是白、多样性、弟兄关系等等,也是有所认识的。每一个完全的句子至少
必须包括一个代表共相的词,因为每一个动词都有一种共相的意义。关于共相问题,我
们将在第九章 中再来谈它;目前,我们只须避免假定任何我们所能够认识的都必然是
某种特殊的和存在的事物。对于共相的察觉可以叫做形成概念。而我们所察觉的共相,
便叫做概念。
可以看出,在我们所认识的客体中并不包括和感觉材料相对立的物理客体,也不包
括别人的心灵。这些东西是凭我所谓“描述的知识”而为我们所认识的,我们现在所必
须加以考虑的就是这种知识。
所谓一个“描述”,我的意思是指“一个某某”或“这一个某某”这种形式的短语。
“一个某某”形式的短语,我将称之为“不确定的”描述;“这一个某某”(单称)形
式的短语,我称之为“确定的”描述。所以,“一个人”就是不确定的描述,而“这个
戴铁面具的人”就是确定的描述了。有种种不同的问题都是和不确定的描述相联系着的,
但是我暂且把它们撇开,因为它们都不直接和我们现在所讨论的问题有关。我们的问题
是:在我们知道有一个客体符合一种确定的描述的情况下(虽然我们对于任何这种客体
都不认识),我们对于这种客体所具有的知识的性质是怎样的。这是仅只和确定的描述
有关的一个问题。因此,以后凡是我指“确定的描述”的时候,我就只说“描述”。这
样,一种描述就指任何单称“这一个某某”的形式的短语。
当我们知道一个客体就是“这一个某某”,也就是,当我们知道有一个客体(如此
这般)具有某一特性的时候,我们便说这个客体是“由描述而被认识的”。而这一般地
就蕴涵着,我们对于这个客体并没有由认识而来的知识的意思。我们知道那个戴铁面具
的人存在过,而且也知道有关他的许多命题;但是我们却不知道他是谁。我们知道获得
大多数选票的候选人会当选,而且在这个事例中,我们也很可能认识事实上将会获得大
多数选票的那个候选人(仅就一个人能够认识别人这种意义而言);但是我们并不知道
他是候选人中的哪一个,也就是说,我们不知道“甲就是那个会获得大多数选票的候选
人”这样形式的任何命题,在这里,甲是候选人中的一个名字。虽然我们知道这一位某
某存在着,虽然我们也可能认识那事实上就是这位某某的客体,但是我们却不知道任何
“甲就是这位某某”这种命题(甲在这里是我们所认识的某种事物);在这种情况下,
我们要说,我们对于这位某某所具有的“只是描述的知识”而已。
当我们说“这位某某存在着”的时候,我们的意思是说,恰恰只有一个客体是这位
某某。“甲就是这位某某”这个命题的意思是:甲具有某某特性,而其他别的并不具有
这种特性。“甲先生是本选区的工会候选人”,这意思是说“甲先生是本选区的一个工
会候选人,而旁人不是”。“本选区有这位工会候选人”,意思是说“某人是本选区的
工会候选人,而别人不是。”这样,当我们认识一个客体,而它就是这位某某的时候,
我们便知道有这么一位某某;但是,当我们不认识任何一个我们知道它就是某某的客体
时,甚至于当我们对于任何事实上就是某某的那个客体也毫不认识时,我们还是可以知
道有这么一位某某。
普通字句,甚至于是专名词,其实通常都是~些描述。那就是说,专名词运用得正
确的人的思想,一般来说,只有当我们以描述代替专名词时才能够正确地表达出来。而
且,表示思想所需要的描述是因人而异的,同一个人又因时而异。唯一不变的东西(只
要名称用得正确)就是名称所适用的客体。但是只要这一点不变,那么这里的特殊描述
对于有这个名称出现的那些命题是真理还是虚妄,通常便毫无关系。
让我们来举几个例。假设这里有一些关于俾士麦的论断,假定有直接对自己的认识
这回事,俾士麦本人便可以用他的名字直接指出他所认识的这个特殊的人来。在这种情
况中,如果他下一个关于自己的判断,那么他本人就是这个判断的一个组成部分。这里,
这个专名词就具有它一直想具有的那种直接用途,即仅仅代表一定的客体,而并不代表
对于这个客体的一种描述。但是,倘使一个认识俾士麦的人作出一个对他的判断,情况
就不同了。这个人所认识的是和俾士麦的躯体联系在一起(我们可以假定联系得很正确)
的一定的感觉材料。他那作为物体的躯体,固然仅仅作为和这些感觉材料有联系的躯体
而被认识;而他的心更是如此,它仅仅作为和这些感觉材料有联系的心而被认识。那就
是说,它们是凭借描述而被认识的。当然,一个人的外表特点在他的朋友怀念他时,是
会出现在朋友心里的,这完全是一件很偶然的事情;因此,实际上出现在朋友心中的描
述也是偶然的。最主要的一点就是,他知道尽管对于所谈的这个实体并不认识,这种种
不同的描述却都可以适用于这同一个实体。
我们这些不认识俾士麦的人在做出关于俾士麦的判断的时候,我们心中所具有的描
述大概不外乎许多模糊的历史知识,——就大多数情形而论,远比鉴别俾士麦所必需的
要多得多。但是,为了举例说明,且让我们假定我们想象他是“德意志帝国第一任首相”。
这里,除了“德意志”一词外,都是抽象的。而“德意志”一词又对于不同的人具有不
同的意义。它使某些人回忆到在德国的旅行,使另一些人想起地图上的德国形势等等。
但是,如果我们想要获得一种我们知道是适用的描述,那么我们就不能不在相当程度上
引证我们所认识的某种殊相。这种引证或者牵连到任何有关的过去、现在和未来(和确
切的日期相对立的),或者这里和那里,或者别人对我们的叙述。这样,似乎就是:如
果我们对于被描述的事物所具有的知识并不仅仅是逻辑地从描述推导出来的,那么一种
已知可以适用于某一殊相的描述,就必然会以不同的方式涉及我们所认识的那个殊相。
例如,“最长寿的人”是一个只涉及共相的描述,它必然适用于某个人,但是关于
这个人我们却不能作出判断,因为有关他的判断所涉及的知识已经超乎这个描述的范围
了。然而如果我们说,“德意志帝国第一任首相是一个狡诈的外交家”,那么我们只能
凭我们所知道的一些事情,——通常是听来或读来的证据,——来保证我们判断的真确
性了。撇开我们传达给别人的见闻不论,撇开有关实际的俾士麦的事实不论(这些对于
我们的判断都是重要的),其实我们所具有的思维只包括一个或一个以上有关的殊相,
此外包括的就全是些概念了。
空间的名称——伦敦、英格兰、欧洲、地球、太阳系——被使用时,同样也都涉及
到从我们所认识的某个殊相或某些个殊相出发的一些描述。就形而上学方面来考虑,我
猜想就连“宇宙”也要涉及与殊相的这样一种联系。逻辑便恰恰相反了;在逻辑中,我
们不只研究那确实存在的,而且也研究任何可以存在的、或可能存在的、或将要存在的,
但是并不涉及实际的殊相。
看来,当我们对某种只凭描述而认知的事物下论断时,我们往往有意使我们的论断
不采取涉及描述的形式,而只论断所描述的实际事物;那就是说,当我们说到任何有关
俾士麦的事情时,只要我们能够,我们总是愿意作出唯有对俾士麦本人才能作出的那种
判断,也就是说,愿意作出他本人成为其一个组成部分的那种判断来。但在这一点上,
我们必定要遭到失败的,因为俾士麦其人并不是我们所认知的。虽然如此,我们却知道
有一个客体乙叫做俾士麦,知道乙是个狡诈的外交家。这样,我们便能够描述我们所愿
意肯定的命题:“乙是一个狡诈的外交家”;这里,乙就是叫做俾士麦的那个客体。如
果我们现在把俾士麦描述为“德意志帝国第一任首相”,那么我们所愿意肯定的命题就
可以被描述为:“论到德意志第一任首相这个实际的客体,本命题断言:这个客体原是
一个狡诈的外交家”。尽管我们所用的描述各有不同,但是使我们的思想能够彼此相通
的,就是我们都知道有一个关于实际俾士麦的真确命题,又知道不论我们怎样改变这个
描述(只要描述是正确的),所描述的命题仍旧是一样的。这个被描述而又已知其为真
的命题,才是我们感兴趣的。我们知道它是真的,但是我们却不认识这个命题本身,对
它也毫无所知。
可以看到,脱离殊相的认识可以有各种不同的层次。例如:对认识俾士麦的人的俾
士麦、仅仅通过历史知识而认识俾士麦的人的俾士麦、这个戴铁面具的人、最长寿的人
等等。这些是愈来愈远而逐渐脱离对殊相的认识的。就其对于另一个人来说,第一种是
最接近于认知的知识;在第二种,仍然可以说我们知道“谁曾是俾士麦”;在第三种中,
我们不知道戴铁面具的人是谁,虽然我们能够知道不是从他戴着铁面具这件事实而逻辑
地推论出来的关于他的许多命题;最后在第四种中,除了从人的定义逻辑地推论出来的
以外,我们便一无所知了。在共相的领域里也有一种类似的层次。许多共相就像许多殊
相一样,都是凭着描述才能为我们知道。但是这里,正像在殊相的事例中一样,凭借描
述而知道的知识最后可以转化为凭借认识而知道的知识。
对包含着描述的命题进行分析,其基本原则是:我们所能了解的每一个命题都必须
完全由我们所认识的成分组成。
在目前这个阶段,我们不想答复对这个基本原则可能提出的各种反对意见。目前,
我们仅仅指出:总会有某种方式来反驳这些反对意见的。因为不能设想我们作出一种判
断或者一种推测,而又不知道自己所判断的或所推测的是什么?我们要把话说得有意义
而不是胡说八道,就必须把某种意义赋予我们所用的词语;而我们对于所用的词语所赋
予的意义,必然是我们有所认识的某种事物。因此,例如我们对朱利乌斯对.恺撒下论断
时,显而易见,恺撒本人并不在我们心灵之前,因为我们并不认识他。但是在我们心灵
里却有一些关于恺撒的描述:“三月十五日遭暗杀的人”,“罗马帝国的奠立者”,或
者仅仅是“有人名叫朱利乌斯.恺撒”而已。(在最后这句描述中,朱利乌斯·恺撒乃是
我们所认识的一种声音或形状。)因此,我们的论断便不完全意味着它所似乎要意味的,
而是意味着某些有关的描述,不是与恺撒本人有关的、而是某种完全由我们所认识的殊
相和共相所组成的有关恺撒的描述。
描述的知识的根本重要性是,它能够使我们超越个人经验的局限。我们只知道完全
根据我们在认识中所经验的词语而组成的真理,尽管事实如此,我们还是可以凭着描述
对于所从未经验过的事物具有知识。鉴于我们的直接经验范围极为狭隘,这个结果就非
常之重要了;除非能了解这一点,否则我们大部分的知识便不免是神秘的、乃至于是可
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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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论归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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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几乎所有我们以上的讨论里,我们一直想通过对于存在的知识来弄清楚什么是我
们的材料。宇宙中究竟有什么东西是由于我们认识了它们才知道它们存在的呢?至今我
们的答案一直是:我们认识我们的感觉材料,也许还认识我们自己。我们知道这些都存
在,记忆中的过去的感觉材料,我们也知道它们在过去曾经存在过;这种知识给我们提
供了材料。
但是,倘使我们要想能够从这些材料作出推论来,——倘使我们要知道物质的存在、
别人的存在,要知道远在我们个人记忆开始以前的过去的存在或者未来的存在,那么我
们就必须知道可供我们作出上述推论的某种普遍原则。我们必须知道某一类东西甲的存
在是另一类东西乙存在的标志,乙或者与甲同时,或者稍早于或稍晚于甲,比如说,雷
声就是闪电已先存在的标志。如果这一点我们竟不知道,我们便永远不能把我们的知识
扩充到我们个人经验的范围之外了;而我们已经看到,个人经验的范围是极有限的。我
们现在要考虑的问题就是这样扩充知识是否可能?如果可能,怎样去实现?
让我们举一桩谁都不怀疑的事为例。我们大家都相信太阳明天还会出来。为什么呢?
这种信念仅只是过去经验的盲目产物呢,还是一个可以验证的合理的信念呢?要找到一
种标准来判断这样的一种信念究竟是否合理,并不是容易的事。但是,最低限度我们能
够肯定,有哪类普遍信仰(只要它是真确的)足以证明太阳明天还会出来这个判断是合
理的,以及我们的行为所依据的许多其他类似的判断是合理的。
显然,倘使有人问为什么我们相信太阳明天还会出来,我们自然会回答“因为它总
是天天出来的”。我们坚信它以后还会出来是因为它过去总是出来。如果有人追问我们,
为什么我们相信它今后仍会照样出来,那我们就要诉诸运动定律了:我们要说,地球是
一个自转的物体,这样的物体只要不受外力干涉是会永不停止地转动的,而今天和明天
之间并没有外力干涉地球。当然,可以怀疑我们怎么能那么肯定没有外力干涉,但是这
种疑问并不是我们所感兴趣的。我们所感兴趣的疑问是:运动定律会不会到明天也依然
有效。倘使有人提出了这个疑问,那么我们便和当初有人对于日出提出疑问时所处的地
位相同了。
我们之所以相信运动定律将继续有效,其唯一的理由就是:就过去的知识使我们能
作出的判断而论,这些规律一直是有效的。不错,根据过去所得的大量证据,其中可以
支持运动定律的要比支持日出的为多,这是因为日出仅仅是运动定律起作用的一个特殊
事例,而像这种事例是不计其数的。但真正的问题是:一条定律在过去起过作用的例子
很多,这就足以证明它未来也会起作用吗?如若不然,那便显然可见,我们没有任何根
据可以预料太阳明天还要出来,预料下一顿吃面包时不会中毒,可以做出任何其他控制
我们日常生活而我们不大意识到的预料。应当注意,所有这些预料都仅只是或然的;这
样,我们便无需再去找一个证据证明这些预料必然会实现,而只须寻找一个理由支持那
个可能使它们得以实现的见解。
处理这个问题时,我们必须先作出一个重要的区别,不这样做,我们很快地就会陷
入绝望的混乱里。经验已经向我们指明:到目前为止,某种同一的序列和并存往往重复
出现,这便是我们预期下次会有同样的序列或并存的一个原因了。一般说,什么样子的
食品就有什么味道,当我们发现所熟悉的样子和一种异常的味道结合在一起时,我们的
预言就受到了一次最严重的震荡。由于习惯,我们看见的东西逐渐变得和我们的某种触
觉联系在一起,我们去摸它们时就预期到有这种感觉;鬼魅所以可怕的一个原因(在许
多鬼怪故事里)就是它不能给我们任何摸触的感觉。没受过教育的人第一次出国时发现
他们的土语没有人听得懂,便惊奇得不敢置信。
这种联系能力不仅限于人;动物也极强。要是一匹马经常走某条路,你想叫它走另
一个方向,它就会抵抗。家畜看见了经常喂它们的人时,就期待着饲料。我们知道,所
有这些对于一律性的浅薄预料都可能引致错误。每天喂小鸡喂了它一辈子的那个人,临
了却可以绞断这只小鸡的脖子,这就说明:如果能对自然的同一律性具有更精密的见解,
对于小鸡是更有利。
尽管这种预料会错误,它们还是存在着。某一件事物已发生过若干次,只凭这一点
就使得动物和人预料它还会发生。这样,我们的本能当然使我们相信太阳明天还会出来,
但是我们所处的地位并不比脖子出乎预料被绞断的小鸡更好些。因此,过去的一律性形
成了对于未来的预料,这是一回事,预料的有效性问题提出之后,究竟还有没有什么合
理的根据使这些预料可以有分量,这是另一个问题;我们必须区别这二者。
我们这里必须讨论的问题是,有没有理由可以相信所谓“自然的一律性”。相信自
然的一律性就是相信每一桩已经发生过的或者将要发生的事物都是某种普遍规律的一个
事例,普遍规律是不容有例外的。我们考虑过的浅薄的预料是都可以有例外的,因此,
会使那些抱有这种预料的人大失所望。但是,科学在习惯上认为——至少是作为一种实
用的假说——凡有例外的普遍规律,都可以被那些没有例外的普遍规律所代替。“物体
在空中没有受到支持就会坠落”,气球和飞机对于这条普遍规律就是例外。但是,运动
定律和引力定律非但可以说明大部分物体坠落的事实,同时也说明气球和飞机能够上升
的事实;这样,运动定律和引力定律就并没使它们成为例外。
倘使地球忽然和一个庞大的物体相碰撞而后者破坏了它的自转,太阳明天还会出来
这个信念就可以成为虚妄;但是运动定律和引力定律却不会被这样一桩事变所违反。科
学的任务就是要找出像运动定律和引力定律这种的一律性来,这种定律就我们的经验所
知而言,还没有例外。科学在这方面的研究是异常之成功的,这种一律性迄今一直可以
认为是有效的。这就使我们又回到这个问题上来:既然认为它们过去一直是有效的,那
么是否我们有任何理由可以假定它们未来也永远有效呢?
我们已经论证过,我们之所以有理由知道未来会和过去相似,是因为以前曾经是未
来的,都已经不断地成为了过去,并且我们发现它们总是和过去相似的,所以我们事实
上有着关于未来的经验,也就是有着关于在以往曾经是未来的那段时间的经验,这种末
来我们可称之为过去的未来。但是这样一种论证其实是以未决的问题作为论据的。我们
对于过去的未来虽具有经验,但是对于未来的未来却并没有经验,而问题是:未来的未
来是否和过去的未来相似呢?这个问题并非是单凭过去的未来可以解答的。因此,我们
还得寻找某种原则,使我们知道未来是和过去一样地在遵守同样的规律。
在这个问题中,推论未来倒不是最根本的事。当我们把经验中有效的定律应用到我
们所没有经验过的已往的事物上去的时候,——例如应用到地质学上或者应用到关于太
阳系起源的理论上去时,——就会出现这个问题。其实,我们所必须问的问题是:“如
果发现两件事物常常是联在一起的,又知道从来没有过只出现其一而不出现另一的例子,
那么在一次新例子中,如果其一出现了,是不是就使我们有很好的根据可以预料会出现
另一件呢?”我们对于未来的全部预料的可靠性,我们由归纳法而获得的全部结果厚实
上也就是我们日常生活所依据的全部信仰,都须取决于我们对于这个问题的答案。
首先,必须承认:我们发现两件事物常常在一起并且从不分开,这一事实本身并不
足以径直证明在我们所要考察的下一例子里它们也会在一起。至多我们只能希望:某些
事物被发现在一起的次数越多,那么下次发现它们在一起的或然性便愈大。如果发现它
们在一起的次数已经足够多,那么或然性也就差不多等于必然性。它永远不能完全达到
必然,因为我们已经知道,尽管有着频繁的重复出现,但是有时候;临了却像被续断脖
子的小鸡那样又是一次失败。因此,或然性才是我们所应当追求的全部问题。
也许有人反对我们所提出的这种见解而坚持说:我们知道一切自然现象都要服从定
律的支配;并且有时候根据观察我们可以看出,只可能有一条定律适合我们例子中的那
些事实。现在对于这种见解可以有两种答案。第一个答案是,即使有某种没有例外的定
律可以适用于我们的例子,但是在实践上我们还是永远不能肯定说我们已经发现这条定
律了,而且也不能肯定说它就是一条绝无例外的定律。第二个答案是,定律的支配力本
身似乎便仅仅是或然的;而我们相信它在未来或者在我们未曾研究的过去例子中也是有
效的,——这种信念的本身就是以我们现在正在探讨的这条原则为根据的。
现在我们所探讨的这个原则,可以叫作归纳法原则,它的两个部分可以表述如下:
(甲)如果发现某一事物甲和另一事物乙是相联系在一起的,而且从未发现它们分
开过,那么甲和乙相联系的事例次数越多,则在新事例中(已知其中有一项存在时)它
们相联系的或然性也便愈大。
(乙)在同样情况下,相联系的事例其数目如果足够多,便会使一项新联系的或然
性几乎接近于必然性,而且会使它无止境地接近于必然性。
如上所述,这个原则只能够用于证验我们对个别新事例的预料。倘若已知甲种事物
和乙种事物相联系的次数足够多,又知道它们没有不相联系的事例,那么甲种事物和乙
种事物便永远是相联系的,——我们也愿意知道能有一种或然性是支持这个普遍规律的。
普遍规律的或然性显然要小于特殊事例的或然性,因为假使普遍规律是真的;特殊事例
也就必然是真的;但同时,普遍规律不真,特殊事例却仍可以是真的。然而普遍规律的
或然性正如特殊事例的或然性一样,是可以由事例的重复发生而加大的。因此,我们可
以把有关普遍规律的原则中的两个部分复述如下:
(甲)如果发现甲种事物和乙种事物相联的事例次数越多,则甲和乙永远相联的或
然性也就越大(假如不知道有不相联的事例的话)。
(乙)在同样情况下,甲和乙相联的事例次数足够多时,便几乎可以确定甲和乙是
永远相联的,并且可以使得这个普遍规律将无限地接近于必然。
应当注意:或然性永远是相对于一定的材料而言的。在我们的例子中,材料便只是
甲和乙并存的那些已知事例。或许还有一些别的材料也是可以考虑在内的,因为它们可
能大大地改变或然性。例如,有人看见过许多白天鹅,他便可以根据我们的原则论证说:
根据已有的材料,或许所有的天鹅都是白的。这可以算是理由完全充分的一个论证了。
有些天鹅是黑色的这件事实并不能反驳这个论证,因为尽管事实上有些材料会使一件事
物不成其为或然,但是它还是可以照样发生的。以天鹅这个事例而论,人们可能知道,
许多种动物的颜色都有变化多端的特点;因此,对于颜色所作的归纳便特别容易发生错
误。但是,这种知识可以算作一种新材料,而决木是证明我们把过去材料的或然性估计
错误了。因此,虽然事物往往不能满足我们的预料,但是这一事实并不就证明我们的预
料在某一事例中或者某一组事例中,或许不能应验。这样,无论如何,归纳法原则便不
能够仅凭经验来反对。
然而,归纳法原则也同样是木能凭经验证明的。经验可以就上面所探讨过的事例证
实归纳法原则,这是可以想象的;至于未经探讨的事例,就只有归纳法原则才能证明从
已知到未知所作的那些推论是否合理了。所有基于经验的论证,不论是论证未来的,或
者论证过去那尚未经验的部分的、或者现在的,都必须以归纳法原则为前提;因此,我
们若用经验来证明归纳法原则,便不能不是以未决的问题为论据了。因此,我们就必须:
或则根据归纳法原则的内在证据来接受归纳法的原则,或则就放弃我们对于未来的预料
所做的一切辩解。但是,归纳法原则倘使真是不健全的,我们便没有理由可以预期太阳
明天还会出来,或者预料面包比石头更有营养,或者可以预料我们从屋顶跳下来就会摔
到地上。当我们看见好像我们最好的朋友正向我们走过来的时候,我们也就将没有理由
认为他的身体之内并不是我们的死敌的心、或者不是一个完全陌生者的心了。我们的一
切行为都是以过去确实有效的那些联想作基础的,因此我们才认为它们很可能在未来还
有效;这种可能性就是靠了归纳法原则才有效的。
科学上的普遍原则,例如对于定律的支配力的信仰、对于每件事必有原因的信仰都
和日常生活中的信仰一样,是完全依靠着归纳法原则的。所有这些普遍原则之为人所相
信,是因为人类已经发现了有关它们的真实性的无数事例,而没有发现过它们虚妄性的
例子。但是,除非我们先承认归纳法原则作为前提,否则这也还是不能提供证据说它们
在未来也会是真实的。
这样,凡是根据经验而告诉我们有关未曾经验过的某种事物的知识,就都是基于一
种既非经验所能肯定的、又非经验所能否定的信念;但是这种信念,至少在其较具体的
应用方面,正和经验中的许多事实一样,似乎在我们的心里是根深蒂固的。这类信念的
存在及其证明,——我们将可看到,归纳法并不是唯一的例子,——已经在哲学上引起
了一些最困难和争论最多的问题。在下一章 里,我们就要简单地考虑怎样来说明这类
知识,它的范围是什么,以及它的准确性的程度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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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论我们关于普遍原则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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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一章 里我们已经明了,归纳法原则对于凡以经验为根据的论证的有效性都是
必要的,而归纳法原则本身却不是经验所能证明的;可是大家居然毫不迟疑地信仰它,
最低限度,在实际应用到各方面时是如此。有这些特点的不仅是归纳法原则。还有许多
别的原则,经验既不能证明又不能反对,然而在那些从被经验到的事物出发所做的论证
中的确是运用这些原则。
这些原则有的甚至比归纳法原则还要明确,我们对它们的知识,其确切程度与我们
对感觉材料存在的知识是同等的。它们构成了我们可以根据感觉之所得而进行推论的一
种方法;如果我们所推论出来的是真确的,那么我们的推论原则就必定和我们得到的材
料一样也是真确的。这些推论原则是太显然了,很容易被人忽略过去,以致我们往往同
意其中所包含的假定而未能领悟到它只是一个假定。如果要获得一种正确的知识论,那
末认识推论原则的应用便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我们对于这些原则的知识,已经提出了许
多有趣的和困难的问题。
我们关于普遍原则的全部知识的实际情形是:首先,我们认识到这一原则的某种特
殊应用,然后我们又认识到这个特殊性是无所谓的,于是就有一种到处都可以真确地被
我们肯定的普遍性。在教算术这类事情上就很容易认识这一点:“二加二等于四”首先
是从某个特殊的两对成双的例子中体会出来的,以后又有另一个例子,如此继续下去,
直到最后能了解到任何两对成双的都确乎是如此。逻辑原则的情形也同样。假设两个人
在讨论今天是几号。一个说,“至少你要承认:如果昨天是十五号,今天就必定是十六
号。”另一个说:“对,我承认这一点”。第一个继续说:“你知道昨天是十五号,因
为你和琼斯一道吃过饭,你的日记写着那是十五号的事。”第二个说:“是的,所以今
天就是十六号了。”
这样的论证并不难理解;倘使承认它的前提中的事实是真的,便没有人会否认结论
也必然是真的。但是,它的真理却有赖于一个普遍的逻辑原则的范例。这个逻辑原则如
下:“假定已知:如果这是真的,则那也是真的。又假定已知这是真的,那么,结果便
是那也是真的。”在如果这是真的则那也是真的这种情形中,我们便说,这就“蕴涵着”
那,而那是“随着”这的。因此,我们的原则就是:如果这蕴涵着那,而这是真的,则
那也是真的。换句话说,“一个真命题所蕴涵的任何东西都是真的”或者“一切随着真
命题而来的都是真的。”
这个原则实际上涉及到所有的证明,至少就它的具体事例而言是如此。只要用我们
所相信的一件事物来证明另一件随后也为我们所相信的事物,这个原则就适用。如果有
人问:“为什么我应该接受根据真前提而得出的有效论证的结果呢?”我们就只有诉诸
我们的原则才能作出回答。事实上这个原则的真理性是不可能加以怀疑的。它是那样地
昭然若揭,以致于乍看起来不值一提。然而,这些原则对于哲学家可并不是不值一提的,
因为它们说明了我们可以得到从感官的客体所无法得出的不容置疑的知识。
上述的原则只不过是若干自明的逻辑原则之一,这些原则之中至少有一些是在可能
有任何论证或者证明之前,就应该加以承认的。当其中某些原则被承认之后,另一些原
则也便得到了证明,虽然这些另外的原则只要是很简单,就也会像那些被公认为理所当
然的原则一样地昭然若揭。传统上——虽然并没有很好的理由——曾提出过其中三条原
则名之为“思维律”。
这三条原则如下:
(1)同一律:“是就是是。”
(2)矛盾律:“任何东西不能既是又不是。”
(3)排中律:“任何东西必须或者是或者不是。”
这三条定律都是逻辑上自明原则的范例,其实比起其他类似的原则来,例如我们刚
才所考虑的原则,——一切随真前提而得出来的都是真的,——它们并不见得就是更根
本的或者是更自明的。“思维律”这个名称也容易使人误解,因为最重要的事实并非是
我们按照这三条定律去思维,而是事物是按照它们在进行;换句话说,重要的事实是我
们如依照思维律去思维,就会想得真确了。但这却是一个大问题,以后我们还要再谈到
它的。
除了这些逻辑原则对以使我们从特定的前提证明某种事物必然真确而外,还有一些
别的逻辑原则能使我们从特定的前提证明某事物之为真,有着或大或小的或然性。这类
原则的一个范例,——也许是最重要的一个范例,——就是我们在上章中研究过的归纳
法原则。
哲学史上的大争论之一,就是所谓“经验主义者”与“理性主义者”两派之间的争
论。经验主义者(英国哲学家洛克,贝克莱和休漠最足以代表)认为我们的一切知识都
是从经验得来的;理性主义者(以17世纪大陆哲学家、尤其是笛卡儿和莱布尼兹为代表)
认为除了我们凭经验所知道的以外,还有某些我们不是凭经验而知道的“内在观念”和
“内在原则”。我们相信现在已经可能判断这两个敌对学派谁真谁假。如上所述,我们
必须承认我们认识逻辑原则,而且逻辑原则本身并不能凭经验得到证明,因为一切证明
都预先要假定这些逻辑原则。因此,在这个争论中最重要的一点上,理性主义者是正确
的。
另一方面,连我们那部分在逻辑上不依赖于经验的知识(就经验不能予以证明而言),
也还是由经验中抽绎出来、由经验所造成的。正是由于在特殊经验的场合,我们才能察
觉到由它们的关系所体现的普遍规律。说婴儿生下来便具有成人所知道的、并且不能从
经验中所推论出来的对于种种事物的知识,而且在这种意义上假定有内在原则,那必然
是荒谬可笑的。因为这个理由,现在我们便不用“内在的”这个词来描述我们对于逻
辑原则的知识。“先验的”一语则较少受到反对而普遍地被近代著作家们所使用。所以,
我们不但承认一切知识都是由经验中得出来的、被经验所形成的,同时还应该承认有些
知识是先验的,那意思是说,要我们去考虑它的那种经验并不足以证明它,仅仅是使我
们注意到我们可以无须任何经验上的证明就能明了它的真理。
还有一个重要之点,在这一点上经验主义者之反对理性主义者也是正确的。除了依
靠经验的帮助而外,我们无法知道有什么东西是存在的。这也就是说,倘使我们想要证
明有我们所未曾直接经验过的某种事物是存在的,那么在我们的前提之中就必须有一件
或一件以上的事物,其存在是我们曾直接经验过的。例如,我们相信俄国皇帝存在,这
个信念是以见证为基础的,但分析到最后,见证只不过包括我们所看到的,或者是我们
阅读时或别人告诉我们时,我们所得到的一些感觉材料而已。理性主义者相信,从对于
必然如此这方面的普遍考查里,就能够演绎出实际世界中的这种或那种存在。他们的这
种信仰似乎是错误的。我们所能先验地获得的关于存在的一切知识似乎都只是假设的:
它告诉我们,如果一件事物存在,则另一件事物便必然存在,或者更一般地说,如果一
个命题是真的,则另一个便必然是真的。我们所已经讨论过的下列原则已经指证出这一
点:例如“如果这是真的,而这又蕴涵着那,则那也便是真的。”或者“如果这和那屡
屡不断被发现是联系在一起的,在下一次例子里发现其一时,它们大概也会是联系在一
起的。”因此,先验原则的范围和权限乃是严格有限的。一切有关某事物是存在着的知
识,都必然要部分地有赖于经验。任何事物只要是直接被我们所认知,它的存在就是单
凭经验而被认知的;任何事物只要不是直接被认知而能被证明其存在,那末在证明中就
必然既需要有经验又需要有先验的原则。全部或部分以经验为基础的知识,就叫做经验
的知识。因此,一切肯定存在的知识就都是经验的,而关于存在的唯一先验的知识就是
假设的,它可以告诉我们存在的事物之间的、或可能存在的事物之间的种种联系,但是
并不能告诉我们实际上的存在。
先验的知识并不全属于我们迄今为止所考虑的逻辑的那一类。在非逻辑的先验知识
中,最重要的例子也许要算是有关伦理价值的知识了。现在我所谈的判断并不是什么是
有用的、或者什么是善良的等等,因为这类判断确乎都需要有经验方面的前提;我现在
所谈的判断是事物内在的可取性的问题。如果某种东西是有用的,那么它之所以有用,
必然是因为它可以达到一种目的。如果我们不断地推究下去,那么目的就必定是以其自
身的缘故而有价值的,绝不单单是因为某种其他的目的而有用的。因此,我们对于什么
是有用的这个问题所下的一切判断,就取决于我们对于什么是以其自身的缘故而有价值
的这个问题所下的判断。
比如说,我们断定幸福比悲惨更可取,知识比愚昧更可取,善意比仇恨更可取,等
等。这样的判断,至少有一部分是直接的并且是先验的。它们和我们已往所谈的先验的
判断一样是可以从经验之中得出来的,而且它们也确乎必须是如此;因为一件事物是否
有内在的价值,我们是不可能加以判断的,除非我们已经经验过了同样的事物。但是,
十分明显,它们是不能被经验所证明的;因为一件事物存在或者不存在,并不能证明它
是好的,应该存在,或者它是坏的,不应该存在。探索这个问题是属于伦理学的范围,
伦理学必须确认从实然演绎出来当然的木可能性。就目前而论,最重要的是应当认识:
一切关于什么是具有内在价值的知识都是先验的,其意义正如逻辑之为先验的一样,也
就是,这类知识的真理既不能被经验所证明,也不能被经验所反对。
一切纯粹的数学都像逻辑一样是先验的。经验主义哲学家曾竭力否认这一点,他们
坚持经验乃是我们算术知识的来源,正像经验是我们地理知识的来源一样。他们认为,
由于反复经验到两件事物加上另两件事物,并发现它们总是四件事物,所以我们便由于
归纳法而结论说:两件事物加上另两件事物永远是四件事物。然而,倘使这就是我们的
二加二等于四这个知识的来源,那么我们就应该采用别种方法来使我们自己信服它的真
理,而不用我们实际上所采取的方法了。事实上,必需要有相当数量的事例才能使我们
抽象地去思想二,而不是想两块钱、两本书、两个人,或者任何其他两个特定的品种。
但是一旦我们能够使自己的思想从那些不相干的特殊性里摆脱出来,我们就会看出二加
二等于四这个普遍的原则;我们可以看出任何一次事例都是典型的,因而研究别的事例
就是不必要的了。
同样情形在几何学中也得到了证明。如果我们想要证明所有的三角形的某种性质,
我们就画出某一个三角形而加以推论;但是,我们可以避免利用任何不属于它与其他一
切三角形所共有的性质,这样,从特殊的例子里我们就可以获得一个普遍的结果。事实
上,我们并不觉得我们对于二加二等于四的把握,会因为有新的事例而增加,原因是,
我们一旦看出了这个命题的真理性,我们的信心就已经大得木能再大了。再有,我们感
到二加二等于四这个命题的必然性有着某种性质,但是这种性质哪怕是在最确凿的经验
的概括里也是不会出现的。经验的概括永远停留于纯粹的事实之上:虽然它们在实际的
世界里是真实的,但是我们觉得还是可以另有一个世界,它们会在那里成为虚妄的。反
之,我们觉得,在任何可能有的世界里,二加二总会等于四。所以它便不只是一件纯粹
的事实,而且成为了一种必然,一切实际的和可能的事物都必须遵从这种必然。
如果我们考虑一种真正的经验概括,例如:“人总是要死的”,这个问题就可以格
外明白了。显然,我们都是相信这个命题的;首先,因为已知的事例里还没有人活过了
一个一定的年龄,其次,人体的有机组织迟早必然要衰亡,这种想法似乎有着生理上的
根据。如果忽视了第二种根据,而只考虑我们的关于人不免于一死的经验,那我们显然
是不会感到满足的。但是在“二加二等于四”这种情况中就不然了,只要仔细加以考虑
过后,那么只有一次事例就足以使我们相信,在任何其他事例中也必然会发生同样的情
况。所有的人都不免一死,这个问题我们经过一番思索之后也可能不得不承认,其中还
是可以有某些可疑之点的,不管这种可疑之点是多么微小。只要我们设想一下:有两个
不同的世界,一个世界里的人是不死的,另一个世界里则二加二等于五;上述之点便可
以得到说明了。当斯威夫特引导我们去想象长生不死的司楚柏克族的时候,我们可以姑
妄听之。但是,一个2+2=5的世界,在我们看来却完全是另一个层次了。我们觉得,如
果有这样一个世界的话,那就会颠倒我们整个知识结构,弄得我们彻底怀疑起来。
事实上,以2+2=4这样简单的算术判断以及逻辑方面的许多判断而论,都是我们可
以不根据事例来进行推论便能够认识的普遍命题,虽然为了明确普遍命题的意义起见,
通常说来,某种事例对我们是必不可少的。为此,从普遍推论到普遍的、或者从普遍推
论到特殊的演绎过程,正像从特殊推论到特殊的、或者从特殊推论到普遍的归纳过程一
样,有它实际的效用。是否演绎法可以提供给我们新的知识呢?在哲学家们中间,这是
一个争讼不休的老题目了。现在我们可以看出,至少以某些情形而论,它确乎给人们提
供了新的知识。如果我们已经知道2加2永远等于4,又知道布朗和琼斯是两个人,罗宾森
和史密斯也是两个人,我们就可以把布朗、琼斯、罗宾森和史密斯加以演绎,说他们一
共是4个人。这是新知识,不包括在我们的前提之内,因为2+2=4这个普遍命题,永远不
会告诉我们有布朗、琼斯、罗宾森和史密斯这些人,而且我们的特殊前提也没有告诉我
们它们一共是四个人,但是所演绎出来的这个特称命题却把这两件事都一起告诉我们了。
但是,倘使我们举出逻辑书中所常举的一个现成的演绎例子,譬如说,“凡人皆有
死;苏格拉底是人,因此他是会死的”,那么,这种知识是否新,就很不确定了。以这
个事例而论,其实我们毫不怀疑地知道:甲、乙、丙几个人本来都是不免一死的,因为
事实上,他们都已经死了。倘使苏格拉底是其中一个,那么迂回通过“凡人皆有死”而
得出苏格拉底大概(或然)也是会死的这个结论来,就太愚蠢了。如果苏格拉底不属于
我们的归纳法所根据的这几个人之一,那么,从甲。乙、丙来直接论证到苏格拉底,总
比迂回通过“凡人皆有死”这个命题要好得多。因为根据我们的材料,苏格拉底会死的
或然性,比凡人皆有死要大些。(这是显然易见的,因为要是凡人皆有死,苏格拉底也
是会死的;但是,倘使苏格拉底是会死的,其结果并不一定就是所有的人都不免一死)。
因此,倘使我们不采取先通过“凡人皆有死”再用演绎的办法,而只进行纯粹归纳性的
论证,那么我们就会更加确切地得出苏格拉底会死的结论。
这就说明了我们公认为先验的普遍命题(如2+2=4)和经验的概括(如“凡人皆有
死”)这两者之间的区别。演绎法对于前者是论证的正确方式;而在理论上,归纳法对
于后者永远是更为可取的,而且它保证了我们结论的真理更为可信,因为一切的经验概
括都不如它们的事例那样确切可信。
我们现在已经明了,是有所谓先验的命题的,其中有一些是伦理上的基本命题,也
有些是逻辑命题和纯数学命题。下一个必须研究的问题就是:如何可能有上述这类的知
识呢?尤其是,我们还没有研究过所有的事例,又因为它们的数目是无限的;不用说,
永远也不可能—一加以研究。在这样情况下,怎么可能有对普遍命题的知识呢?这些问
题都是极其困难的,但在历史上却又是极其重要的,德国哲学家康德(1724-1804)首
先突出地提出了它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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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先验的知识如何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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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是大家公认的近代最伟大的哲学家。他经历了七年战争和法国大革命,但是他
在东普鲁士哥尼斯堡讲授哲学的事业却一直没有间断过。他最出色的贡献就是创造了他
所自称为“批判的”哲学,这种哲学首先肯定这样一个事实,就是有各种各样的知识,
然后探讨各类知识如何成为可能的问题。此外,又根据探讨所得的答案,演绎出许多有
关宇宙性质的形而上学的结论。这些结论是否全部有效当然可以怀疑。但是肯定地说,
康德在两件事情上是有功的:第一,他看到了我们具有一种不是纯粹地“分析的”先验
知识,也就是说,一种不是凡相反的命题都是自相矛盾的命题的知识;第二,他使得知
识论在哲学上的重要性灼然无疑。
康德以前,一般人都抱有这样的见解:任何知识只要是先验的,就必然是“分析的”。
“分析的”这个词的意义,我们可以举例很好地加以说明。如果我说,“一个秃头的人
是人”,“一张平面图是图”,“一个蹩脚诗人是诗人”,我做的就是一个纯分析的判
断了。这里,对于所说的主语至少赋与了两个性质,其一用来断言主语。上述这类命题
都是非常琐细无谓的,除非雄辩家准备做一篇诡辩,否则实际生活里根本不提它们。这
些命题是“分析的”,因为谓语仅只由分析主语而得出。康德以前,一般人认为:一切
判断,只要我们肯定是先验的,就都属于这一类;一切这类判断的谓语都不过是它所断
言的那个主语的一部分。果真如此的话,我们想要否定任何可以认为是先验的事物的时
候,就要陷入断然的矛盾了。“一个秃头的人是不秃的”这个命题断言一个人头秃而又
加以否认,因此它本身就矛盾。这样,根据康德以前哲学家们的看法来说,矛盾律——
它断言没有一件事物能同时既具有而又不具有某种性质——就足以建立起所有先验的知
识的真理了。
休漠(1711-1776)比康德早,关于是什么使得知识成为先验的这个问题,他接受了
普遍的见解,同时他又发现:有许多事例,以往曾认为是分析的,那关系其实是综合的,
因果关系的事例尤为显著。休漠以前,至少理性主义者曾认为,只要我们有足够的知识,
就能用逻辑方法从原因之中演绎出结果来;休漠论证说这是办不到的事,——现在一般
都承认他论证得正确。根据这一点,他把这个大可怀疑的命题加以推论说:关于因果关
系的问题,我们不知道有什么是先验的。康德是在理性主义者的传统中受教育的,所以
颇为休漠的怀疑主义感到惶惑不安,并曾尝试为它寻找一个解答。后来他觉察到,不但
因果关系,就是一切算术命题和几何命题,也都是“综合的”,这就是说,不是分析的。
所有这些命题对于主语所做的一切分析,都揭示不出谓语来。7+5=12这个命题就是他的
现成例子。他十分正确地指出7和5必须放在一起才得12。12这个观念并不含蕴在7和5里
面,甚至于也不含蕴在把它们相加在一起的观念里面。这样,他便得出了这个结论:一
切纯粹数学,尽管是先验的,却是综合的;但是,这个结论却又提出了一个新问题,他
曾尝试对于这个新问题找出一个答案来。
康德在他的哲学一开场就提出了“怎么可能有纯粹数学?”这一个又有趣而又困难
的问题。各派哲学,只要不是纯粹怀疑主义的,就必然要对这个问题找出一个答案来。
纯经验主义者的答案是:我们的数学知识是从一些特殊事例归纳得来的。我们已经知道
这个答案是不适当的,理由有二:第一,归纳法原则本身的实效性,不是凭借归纳法所
能证明的;第二,像2加2永远等于4这类数学上的普遍命题,显然是凭着考虑某个单独事
例就可以肯定知道的,如要再到举一些其他表现这些命题为真的事例也没有用。因此,
我们对于数学上(同样也适用于逻辑上)的普遍命题的知识,就必须用别的方法来加以
说明,而不用“凡人皆有死”这类(只不过或然的)经验概括的知识来说明。
问题之所以发生,就是由于这类知识乃是普遍的,而一切经验都是特殊的。显然我
们竟能够预先知道我们还没有经验过的一些特殊事物的真理,这似乎是很离奇的;但是,
逻辑和数学之可以适用于这类事物,却不容轻易怀疑。我们不知道百年以后谁是伦敦的
居民;但是我们却知道其中任何两个人加上另外两个人一共是四个人。这种明显可见的
对于我们未曾经验过的事物加以预断的才能,确实使人感到惊奇。康德对于这个问题的
答案虽然就我的意见看来是无效的,毕竟是有趣的。然而,这个答案很困难,而且各个
哲学家对于它各有不同的了解。因此,我们只能把它最简单的纲要提了出来;既使如此,
恐怕康德派的许多代表人物还会认为这会使人发生误解。
康德所持的见解是,我们所有的经验里有两个因素是必须加以区别的,一个是由于
客体而来的(即由于我们所谓的物理客体而来的),另一个是由于我们自身的性质而来
的。在讨论物质和感觉材料时我们就已经明了,物理客体和与其有关的感觉材料是不相
同的,我们可以把感觉材料认作是物理客体和我们自身相互作用的结果。到此为止,我
们和康德的见解是一致的。但是,康德的特点是他对于我们自身和物体的比例成份加以
分别分配的方法。他认为感觉所提供的素材——颜色,软硬等——是由于客体而来的,
而我们所提供的则是在空间和时间中的排列和感觉材料间的一切关系,这些关系或者由
于类比而发生,或者由于把某一材料看成为另一材料的原因,或者由于别种方式而发生。
他主张这种见解的主要理由是,我们对于时间、空间、因果关系和类比关系,似乎都具
有先验的知识,但是对于感觉中的真正素材却不然。他说我们可以肯定,我们所将经验
的每件事物都必然表明在我们的先验的知识里所已经肯定于它的那些特点,因为这些特
点都是由我们自身的性质而来的,因此不获得这些特点,就没有什么东西能够进到我们
的经验里来。
康德认为他称之为“物自体”的物质客体根本是不可知的;能够被知的是我们在经
验中所遇到的客体(他称之为“现象”)。“现象”是我们和物自体的联合产物,它肯
定具有那些源于我们自身的特点,因此它便一定符合于我们先验的知识。因此,这种知
识虽然对于一切实际的和可能的经验都是适用的,但还是不可以假定它适用于外界的经
验。这样,尽管有先验的知识存在,但我们还是不能对于物自体有所知,也还是不能对
于经验中的一切非实际的或非可能的客体有所知。他想用这种方式来排解并调和理性主
义者对于经验主义者的论战。
除了可用以批判康德哲学的那些次要根据之外,还有一个主要的反驳论点,对于以
他的方法来处理先验的知识的问题,似乎是极其重要的。我们确信事实必然永远遵守逻
辑和算术。但认为逻辑和算术是我们强加上去的,却并不能说明这一点。我们的本性正
像任何事物一样,乃是现世中的一桩事实,所以没有把握说它是持久不变的。如果康德
没有错,那便可能会发生这样的事,明天我们的本性将要大大地改变,以至于2加2会等
于5。这种可能性他似乎不曾想到过,但是它却把他对于算术命题所迫切希望证明的那种
确切性和普遍性完全摧毁了。固然,这种可能性和康德派的见解是不一致的,康德认为
时间本身乃是主体所加诸于现象的一种形式,所以我们实在的自我是不在时间中的,也
没有明天。但是,他还是不得不假定各种现象的时间次序乃是决定于种种现象背后那个
东西的特点的,就我们论证的实质来说,这一点便已经足够了。
倘使我们的一些算术信念是具有真理的,那么不问我们思考它们或不思考它们,它
们必然可以同样地应用到事物上,只要稍加思索,就可以明确这一点。两个物体加上另
两个物体必然一共是四个物体,即使物体是不能经验的。我们这样断言,当然是因为它
属于我们说2加2等于4时所意谓的范围之内。它的真理就和断言两种现象加上另两种现象
等于四种现象一样是不容置疑的。因此,康德的答案就不恰当地限制了先验的命题的范
围,此外,他想说明它们的确切可靠性的尝试也已经失败了。
且不谈康德所提出的特别学说;在哲学家们中间,现在有一种最流行的见解,即把
一切先验的都认为在某种意义上是心灵的,这是因为与其说它和外界事实有关,毋宁说
和我们所必须采用的思维方式有关。在前一章 里,我们已经提到了通常称为“思维律”
的三条原则。过去这样定名是很自然的。但是,现在却有确凿的理由说这个名称是错了。
让我们举矛盾律为例。这条定律通常陈述的形式是“任何东西不能既是又不是”。它所
表达的是这样一个事实:没有一件事物能够同时具有一种特定性质而又不具有这种性质。
因此,譬如说,倘使有一棵树是山毛榉,那它就不可能又不是山毛榉;倘使我的桌子是
长方形的,它就不可能同时又不是长方形的,如此等等。
其所以很自然地把这个原则称为思维律,原因就是:我们是凭着思维而不是凭着对
外界的观察相信它的必然真理的。当我们看见了一棵树是山毛榉的时候,我们无须再去
看一看它才能确定它是否不是一棵山毛榉;只凭思维我们就可以知道这是不可能的。虽
然如此,矛盾律是一条思维律这个结论还是错误的。当我们相信矛盾律的时候,我们所
相信的并非是心灵生来就必然相信矛盾律。这种信念乃是心灵反省的一个后果,心灵已
预先给定了对矛盾律的信念。对于矛盾律的这种信念是对于事物的一种信念,而不只是
对于思想的一种信念。它并不是这样一个信念:倘使我认为一棵树是山毛榉,我便不能
同时又认为它不是一棵山毛榉;它乃是这样一个信念:如果一棵树是山毛榉,它便同时
不可能又不是一棵山毛榉。因此,矛盾律是说明事物的,不只是说明思想的。而且,虽
然对于矛盾律的信念乃是一种思想,但是矛盾律本身却不是一种思想,而是有关世上种
种事物的一个事实。我们在相信矛盾律时所相信的这一切,倘使它对世上种种事物并不
适用,那么即令我们强行把它想成为真确的,还是挽救不了矛盾律的虚妄。这就说明这
个规律并不是一条思维律。
有一个类似的论证,也可以适用于任何其他先验的判断上。当我们判断2加2等于4的
时候,我们并不是对于我们的思想作出一个判断,我们所判断的乃是所有实际的或可能
的对对成双。固然,我们的心灵是生成相信2加2等于4的。但是,在我们断言2加2等于4
的时候,我们所着重要说的并不是这一事实。没有一件有关我们心灵本质的事实能够使
2加2等于4成为真确的。因此,我们先验的知识只要不是错误的,便不仅是论及我们心灵
本质的知识,而且也必定适用于宇宙所包罗的一切,不论是心灵的、或者是非心灵的东
西。
事实似乎是:我们一切先验的知识都是和各种实体有关的,但确切地说,不论在心
灵的世界里或在物质的世界里,这些实体都是不存在的。这些实体可以名之为非实物名
词;我们有着性质和关系这样的实体。譬如说,假定我在我的房间里。我存在着,我的
房间也存在着;但是:“在……里”(in)也存在着吗?然而,“在……里”这个词显
然是有意义的,它指出我和我的房间之间具有一种关系。这种关系是某种东西,虽然我
们不能以我和我的房间是存在着的那种意义来说它存在着。“在……里”这种关系是我
们都能够思考和了解的东西,因为倘使我们不了解它,我们就不能了解“我在我的房间
里”这句话的意义了。许多追随康德的哲学家都认为,关系乃是心灵的行为,事物本身
并不具有关系,各种关系之所以产生是由于。动灵在一次思考行为中把各种事物带到了
一起,并判断这些关系就是事物所具有的。
然而,这种见解和我们已往所竭力反对康德的那些见解类似。看来这是很明白易晓
的:“我在我的房间里”这个命题的真理并不是由思想所产生出来的。一个蠼螋在我房
间里,这也可能是真确的,即使我、或者这个蠼螋、或者任何别人,都未察觉这个真理;
因为这个真理只涉及到蠼螋和房间,而并不依赖于任何别的东西。因此,各种关系都应
当放在一个既非心灵又非物质的世界里,关于这一点,我们在下一章 里便会更加充分
地明了。这个世界对于哲学是极其重要的,尤其对于一些有关先验的知识的问题。关于
它的性质和我们已经讨论过的那些与之有关的问题,我们将在下一章 里继续加以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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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行必有我师焉,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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