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性与实践性
神学既为人以信求知的过程,故无基督徒、非基督徒或「文化基督徒」,但我们与我们的神学反省均不是发生于真空之中,故在确立了不同立场与进路来探讨神学的「可能性」条件后,我们需进一步论及这些不同形态神学的「实践性」条件。
探讨神学研究的可能性是属于神学性的问题,探讨神学研究的实践性是属于社会学的问题。本文的首部分引用了教父奥古斯丁对信仰寻求理解的古典式定义,尝试为多元背景的神学研究建立一种神学性知识论的基础。在处理中国学术界中「文化基督徒」从事神学研究的现象,许多文章均提供了全面的处境分析。无可置疑地,「文化基督徒」的现象固然是当今中国与香港的社会现象,需要从社会学的角度来加以剖析。但是本文却尝试视神学研究本身就是神学性的问题,这在传统上被称为神学导论的问题,就是神学对本身的反省,包括了神学的本质、前设、范围、结构与方法等,以此形构一种神学的神学。近代此种进路的代表人物便是巴特,对巴特而言,基督教神学要处理的就是神学导论的问题,而神学导论就是神学。15
基督教神学是否只供基督徒研究?非基督徒可否从事神学研究?这些问题固然可以从社会分析的角度来探讨,但是我们更需要从神学的角度来反省,因为这些均是神学性的问题,我们对这些问题的回应均决定了,或更加是取决于我们对神学本身的理解。故要回答这些问题,并且更反省及「文化基督徒」的现象,我们必须先探讨神学导论问题。
「文化基督徒」从事神学研究与论述,不是必然或应该的问题,而是可能性的问题。任何人均没有必然研究神学的理由,当然从奥古斯丁信仰寻求明白的观点来看,每一个人均应明白其所信仰的对象,但这必然性是按真理的主体性而言,而非按我们作为寻道者来说。至于应该的问题则属于价值判断与处境分析的范围,在赞成与反对「文化基督徒」论述神学的争议中,许多人从时事政局、中港教会、神学教育与宣教角度,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与判断,这些均是我们在进一步探讨不同类型神学实践性的问题时需要顾及的因素。但本文所针对的,却是按基督教神学的本质与规范,特别是从奥古斯丁的古典神学传统,以神学为信仰寻求明白的过程,来确立神学探求的开放性,藉此提供「文化基督徒」探索神学的神学性基础。换言之,「文化基督徒」探索基督教神学的可能性,不应只建立在政治、社会、教会或甚至是基金会的经济条件上,更应是建基于基督教神学传统中对神学的自身反省上,此种神学性的自我定位,为「文化基督徒」与及任何人探索神学的可能性提供了必然性的神学基础,但当然这必然性并非指探索者本身而言,而是就基督教神学的本质与任务来说。
教义学与神学
在探索不同类型神学的实践形式之前,我们必须先溯源西方基督教传统中的两种基础性信仰言说的形式:教义学(dogmatics)与神学(theology)。
神学一词既非源自基督教传统,并在根源上带有负面之含意。对于古希腊人来说,神学(希腊文theologia)就是神话与传说16,柏拉图首先运用神学一词,作为理想国中神话学(mythology)在教育上的正面作用17。但无论如何,从古希腊的哲学词汇以至《新约圣经》的经文,更重要与更正面的宗教名词乃是「敬虔」18,指向人对于宇宙人生奥秘之事所应具之惊愕与敬畏之态度19。
在基督教的源流中,自教父俄里根(Origen,约公元185-251)或更早开始,神学一词渐渐取得较正面的意义,用以代表人对上帝或基督的真确言说与教训20,但此字仍然可交替使用于传统神话之原意,故柏拉图亦被称为「神学家」,指其在著作中言说神明与神话之思想,总的来说,神学即人对神明与神圣之言说。
到了大约为公元五世纪,托名狄奥尼修斯(Pseudo-Dionysius,日期不详)进一步援用「神学家」一词,用以指称《圣经》的作者21,狄氏统称《旧约》之先知以西结与《新约》使徒约翰为「神学家」,这明显是溯源神学作为人言说神明的古希腊原意,但狄氏亦进一步将此词过渡至基督教传统之脉络中。
波修斯(Boethius,约公元480-524)可算是首位将东方希腊文的神学归纳入西方拉丁文的基督教用语中。波修斯翻译了亚里士多德之《工具》著作集,奠定了中世纪大学文科之「七艺」:语法、修辞、逻辑、几何、算术、音乐和天文,并将神学纳入此种教育蓝图之中,进一步确立神学作为人文学科的科学性地位22。
总的来说,神学就是人对神明的言说,不论是透过神话、传说或哲理性的思考,其重点乃是人的设想、推断与玄思,其中并不包含任何批判性的自我反思,亦不能承载自奥古斯丁以降所强调的信仰寻求理解的基督教独特观念。
相对于此,从古教父经中世纪经院神哲学,以至十六世纪宗教改革运动,基督教传统中均不以神学作为信仰言说的专有名词。取而代之的乃是西方拉丁语中的教理或教义(doctrine,拉丁文doctrina)。
首先亦是首要的自然是奥古斯丁(公元354-430),奥氏强调人对上帝的追寻,亦即对基督教信仰的理解与明白,绝不是人猜臆玄思的神学,乃是对真正智慧的爱慕,亦即是哲学作为爱智(希腊文philosophia)的原意。故此奥氏从不称自己为「神学家」,而是爱智者,甚至他会嘉许包括柏拉图在内的所有真正爱智者,均是寻觅与爱慕上帝23。其次,奥氏形容真正的信仰理解为神圣教义或基督教教义,在其同名的名著《论基督教教义》24中,奥氏专门讨论了《圣经》诠释学的问题,表明了教理与教义即为系统化整理《圣经》教训的原意,此重点一直延伸至加尔文之《基督教要义》,强调教义与《圣经》互相关连,不可分割的关系,而基督教教义即为信仰寻求理解的表述,这在上文已清楚阐释,在此不再赘述。
及至圣多马斯?阿奎那(St. Thomas Aquinas, 1225-1274),虽然其钜构被称为《神学大全》(Summa Theologiae),但圣多马斯最常用之名词仍非神学,而是神圣之教义(sacra doctrina),其中固然包含了神圣的经卷(sacra Scriptura),但圣多马斯进一步探问神圣的教义是否一种确实的知识(scientia),这当然不是现代所偏重的自然物理科学,而是指向一种兼具信仰与理性(faith and reason)的系统化知识体系的结构。故此对基督教信仰的理解明白仍为神圣的教义,但圣多马斯之雄心与贡献乃是将基督教信仰的言说,建构于奥古斯丁式的以信求知,与中世纪经院神哲学的以知求信的共同基础上,由此形构了庞大无所不包的「神学」大全25。在延绵漫长的古典与中世纪基督教传统中,许多教父均作出了对神圣教义的不同诠释,这些均是超出了本文的范围,但从以上的扼要分疏,足以示明神学与教义的差异,前者乃是人对神圣的言说,并不预设启示与信仰,后者乃是基督教信仰的自身言说,以信仰作为理解的基础与对象。
十六世纪的更正教改教运动是对中世纪经院神哲学的抗争,马丁路德(1483-1546)于一五一七年告白的《九十五条》原来就是《反驳经院神学的辩题》,路德极力反抗亚里士多德哲学对基督教神学的驾驭,重新溯源奥古斯丁以信求知的原则,强调人的理性必须被信仰所引导。路德提出「荣耀神学」(theologia gloriae)与「十架神学」(theologia crucis)的对比26,前者著重自然与恩典,理性与信心的连贯性,后者则以耶稣在十架上的受苦与受死,表明上帝对人的恩惠、认同与救赎,由此勾消了中世纪一直关注的信仰与理性的进路,将基督教的知识论完全涵括于救恩论之中。
加尔文(1509-1564)的《基督教要义》(1559年最后修订版),常被誉为继圣多马斯的《神学大全》之后的第二部基督宗教的教义学经典之作,前者代表罗马天主教传统,后者代表更正教传统。此册巨著之书名可全直译为《基督宗教之训导》(Institute of Christian Religion,拉丁文:Christianae religionis institutio),其中之要义乃是指教育与训导之意,由此可见改教家一反中世纪哲学性神学的进路,强调教理与教义的训导功用,故路德撰《基督徒大小问答》,加尔文著基督教信仰之训导。此种以训导手册与教义问答(catechism)形式呈现的神学写作,再次将基督教教义与教会信仰生活紧紧连结。加尔文的《基督教要义》开宗明义申言:「认识上帝的知识与认识人的知识是互相关连的」,加尔文重新以知识(拉丁文cognitio)作为神学的主旨27,可说是重溯奥古斯丁信仰寻求理解的进路,但加尔文所建构的却是救赎性的知识论,而非奥氏的形而上学的知识论,简单来说,《基督教要义》所铺陈的乃是关乎人如何得救的系统化认知,而非奥氏所论关于真、善、美之形而上之理论28。
到了十八、十九世纪,基督教神学又以新的言说形式出现,代表人物为士莱尔马赫(F.D.E. Schleiermacher, 1768-1834)与特洛尔奇(E. Troeltsch, 1865-1923)。
士莱尔马赫的《基督信仰论》(The Christian Faith,德文书名简称为Der christliche Glaube)29,被誉为是继加尔文之后的另一教义学经典,士莱尔马赫著意采用此书名,而弃十八世纪流行之教义学(dogmatik)不用,标示了基督教教义学的重要转型。对于士莱尔马赫来说,基督教教义学就是一种信仰的言说(Glaubenslehre),亦即是基督徒群体对自身信仰的反思与整理,也就是一种信仰的教义(doctrine of faith)30。士莱尔马赫一方面自觉地以加尔文《基督教要义》为蓝本,强调教义学的知识性与经验性,但另一方面他亦深觉人类已迈进了一个没有教义的新时代,旧有以教会为中心的世界观已一去不返,假若教义学依旧是对教会信经与教义的研究,那只会变成陈腔滥调的信仰。结果士莱尔马赫以基督徒的信仰经验作为教义学的研究对象,但这经验不是个人化的,而是整个基督徒群体的,不是只限过往历史的,更是当今的。故此士莱尔马赫将基督教教义学划归于历史性神学之下,强调基督教信仰经验的群体性与当代性31。
特洛尔奇的教义学亦称为《信仰学说论》32,表明其追随士莱尔马赫的进路,但特洛尔奇强调要以宗教历史学派的观点,以彻底的历史意识,来重新诠释基督教教义学。教义不再是永恒不变的金科玉律,而是在世界宗教的大脉络底下,与时俱进的信仰经验,由此特洛尔奇便将基督教教义学安顿于现代多元处境的新世界中 33。
最后在二十世纪的神学急流中,巴特再次重溯教义学,命名其伟构为《教会教义学》(Kirchliche Dogmatik)。巴特藉此批判士莱尔马赫与特洛尔奇的信仰言说的模式,一方面确立传统教会教义学的论述架构,一方面力图与现代性的种种思潮对话,形构一种对应现代思想的教义告白34。
相对于巴特,蒂利希(P. Tillich, 1886-1965)却命名自己的神学建构为《系统神学》35,此种命名一方面固然是更加合模于英语神学界的用语,但另一方面亦表明了蒂利希要摆脱欧陆教义学的桎梏,重新定义神学的本质与任务,就是叙述基督教的「信息」于崭新的时代「处境」中36。故蒂氏所致力的,不是基督教信仰言说的体系化,而是以现今实存的处境关连基督教的信仰,而蒂利希所采纳的实存处境的系统,便是发自海德格尔的存在性哲学。
总括而言,此节尝试勾划在西方基督教传统中的神学类型学的演变,藉此探求传统教会与「文化基督徒」所建构之神学类型。基于上文分析之结论可分为三点:
第一,真正代表基督教信仰言说与诠释的活动乃是教义学,而非神学。可惜因为传统中国教会的反智主义,一向轻视基督教信仰之系统性了解,以致将教义学视为教条主义之同义词,由此而将众教父最重视之信仰词汇弃如糟粕。
当然另一方面,随著现代化多元主义时代之来临,教会与神学之分界亦日益含混。教义学作为对基督教信仰的理解与诠释,再不是教会之专利,而神学亦不只是言说神明之原意,并进而包含与重叠了传统教义学之功能。纵使如此,微细的分界依然是有迹可寻,神学纵然是可等同对基督教信仰的诠述,故哲学家、文学家或任何人均可从事神学,但对基督教信仰的体系性诠释,却依然是教义学家的主要与独特任务。人人均可以论述神学,故有莎士比亚神学、莫扎特神学或爱因斯坦之神学,这包括了他们本身之立论或他人之诠释,但我们却甚少声称这些人物具有任何的体系性教义。
第二,教义与神学二者之间具有差异性,教义学本身亦具有内部多元性。我们在此所处理的不再只是就传统教会与「文化基督徒」来评说,甚么是神学或为何从事神学,而是「那一种」(which)神学的类型学问题,这正正是后现代性的问题特徵,就是任何思想的内、外多元化的现象。
我们在此避免的是比较式描述之前的对比式判断。上文的历史叙述,从奥古斯丁的以信求知,到中世纪神哲学的以知求信(或更确切的说,经院主义是两者兼并,知与信并重),再经十六世纪改教家的教理问答与信仰训导,与十九世纪德国古典神学的信仰学说论,及至二十世纪巴特的教义学与蒂利希的系统神学,我们切忌只就其教义学内容作出正统与非正统的对比式判断,因而忽略了就其教义学的建构与叙述形式,作出历史演变与转型的沿革。
第三,基于以上两点,「文化基督徒」所从事的神学是类型学上的何种类别?首先,「文化基督徒」的神学论述的特色应是重神学性,而非教义性,即以神学为人的宗教信仰的哲理性言说,而非基督教信仰的体系性整理与诠释。二者的对比是内容上,亦是形式上的;是进路上,亦是规模上的;是前设性,亦是目的性。
基于以信求知的大前题,我们不以基督徒与非基督徒来区分「文化基督徒」之神学论述。若以「文化基督徒」之学术性神学来比对教会性神学,则暗示后者之神学不具学术性,此亦为不可接纳之前设。故本节所强调的为「文化基督徒」之神学论述为哲学性神学,而教会传统之神学则为教义性神学。从神学史与教义史的角度来看,「文化基督徒」的神学类型较近于圣多马斯、士莱尔马赫与蒂利希,教会教义学的类型则相近于奥古斯丁、加尔文与巴特。
但以上的神学类型学的比较仍未臻完善。在此的比较描述重点是形式上与类型学上,而非按神学内容而言,故教会与其所设神学院中的学者所从事的神学类别,必然包括了哲学性、教义性或其他更多的种种形式,但教会性神学所关注的哲理性神学,从原理与体系上而言,可以视之为整个基督教教义体系的环节之一,或至少此种哲理神学必须与教义学之信仰表述互相诠释,共同理解。
故此教会性神学可包含哲学性神学的内涵,但这依然可作为「教义性」的形式来理解。但相反而言的情况就复杂许多,当今中国学术界的「文化基督徒」与基督教学者,又可否从事建构性的教义神学?假设这些学者中部分人士并非为基督徒或参与建制教会者,他/她们又会否论述基督教之教义学?当然非基督徒或任何人士均可因对基督教产生个人兴趣而加以研究,但此种哲理性,甚至是宗教性的旨趣却有别于教义学之宗旨,任何人均可以探究基督教之历史与教义,但若要投身基督教教义学,则是投身对基督教信仰的建构、重整与发展,远超乎一般性的描述与理解。此种深层的建构性投身,似乎需要更深入的理据支持,由此便引进下文对特雷西的探讨与借助。
教会性神学与学术性神学
基于以上粗略的历史概览,究竟我们可如何定位「文化基督徒」的神学探索?「文化基督徒」的神学论述与当代中国教会的神学又有何关连与对照?教会性神学与学术性神学又是否足以表述此复杂的现象?
首先我们在此探求的,不是教会教义学与哲学性神学的分割,而是二者的分科。在论及基督教神学在现代社会中的分科时,最常引用的理论便是美国神学家特雷西(D. Tracy)所提出关于神学活动的三种公众空间:学府、教会与社会,并依次相符的三种神学型态:基础神学、系统神学与实践神学37。但是特雷西论述的重点是三者之间的分科性乃是建基于三者的同一性,不论是活动于学府、教会与社会空间的神学必然具备以下共同之特徵:第一,三种神学型态均必须是公众性神学,即使是为教会服务的神学亦不能在理解上是自说自话,或对国族社会不闻不问。所有的神学必具备公众性,这就是表述见证于教会的大公性,信仰的宣讲性与福音的普世性。其次,三种神学的分科乃是神学功能上的分工,而不是分割为三种分庭抗礼的神学38。例如新约教授、教会史学家与系统神学家三者所运用的研究素材与方法均是不同,但是他/她们均是同属于整体性的神学研究,换言之,三者之间的差异乃是功能上的专门化。第三,三种神学的型态是功能上的分工,但却具有同一的恒定性,这就是三者均是对基督教信仰的诠释,关连于独特的时代处境,三者必须是对「基督教」的自我理解,否则就不会是「基督教」神学,但三者都必须关连所处身的此时此地,否则就不具备公众性。
正是基于此种神学的同一性与分门性,特雷西便在以下五方面来比对此三种神学型态:基本受众、论述模式、伦理指向、神学工作者的自我了解与真理指涉 39。首先是天主教传统称为基础神学,即更正教的哲学性神学,此种神学基本上是以文化界、知识界为对象,采用哲理性的思考,关注学术理论上的伦理,从事者可以但不必参与教会团体,并以形而上学与知识论的形式来指涉真理。其次是系统神学或教义神学,基本上是以教会群体为对象,著重诠释经典与传统,关注信仰群体的伦理,从事者通常均为信仰群体成员,以对传统的诠释与宣告表述真理。最后是实践神学,以社会大众为对象,以实践(praxis)建立理论,关注社会之公义,投身者多半与教会团体有直接或间接之关系,并以行动来诠释与表达真理40。
第二方面,特雷西整个对神学活动空间与专门功能化的理论描述,其最基本的前题与基础,乃是上述三种型态之神学论述均必须是公众的神学,而此种神学的公众性(publicness)是见证表述于其本身论述的体系性、与其他思想型态对话的可理解性,与及对身处社会群体的关切性。神学作为教会对本身信仰与所在处境的一种理论言说(discourse),其首要的陈说形式便是学科性或学说性(或刘小枫称为「知识学式」[wissenschaftlich])41。这绝不应被误解为经院式或学究式之意,也不被限于任何的教派或体制之内,不论是神学院、大学或研究所,不论是普世公会、福音派或「文化基督徒」,均应致力发展此种知识性的神学论说形式,见诸于其自身体系性之教义诠释、与其他现代学科之对话、及对时代处境之实况关切性。基督教神学在现代多元性之处境中,再不能是闭门造车或自说自话,而应是在其学科性、科际性与处境性上,建构与发展其信仰告白的意义。
第三方面要处理的问题是神学与教会的错纵复杂的关系。特雷西将系统神学或教义神学归属教会的公众空间,表面看来似乎给人有神学从属教会的印象,但实际不然。
事实上严格来说,加尔文的《基督教要义》与巴特的《教会教义学》都不是「在」教会或教会神学院中完成的作品。首版「基督教要义」完成于一五三六年,当时年方廿七岁的加尔文正流亡至巴塞尔,疾笔成书,整理自己投身改教运动数年来的教导心得42。无独有偶,巴特的《教会教义学》大部分亦成书于瑞士的巴塞尔大学。加尔文是带著文艺复兴式的人文学科背景与日内瓦城的教会经验而写成《基督教要义》,巴特的《教会教义学》则是其在萨芬维尔(Safenwil)十载的牧会经历与一生神学反思的整合。两套经典固然是「为」教会而作,「向」教会言说的作品,但却不因此而成为从属于教会之作品。
在分析神学与教会之关系时,许多人强调神学应面向(to)教会,授权于(by)教会,从属于(of)教会,总结就是「神学为教会」(theology for the church)。此种看法的优点是其指出神学与教会为不可分割,认定教会为神学服务之对象之一。但其缺点是忽略了神学与教会之互动关系,正如在海外华人教会中,素以倡导神学见称的代表人物唐崇荣牧师指出:
建立教会、福音广传,应以正统神学为出发点,然后推衍到布道,配合神学,再产生实际的伦理果实,这教会才是健全。神学有如人之骨骼,布道有如人之血肉。教会要健全,应以信仰为基础。43
无独有偶,巴特在其《教会教义学》一开始,亦开宗明义地申明神学与教会二者之间互动互存的关系:
教会在这一特殊的意义上,通过对自己的自我检验,产生神学。神学向自己提出了真理的问题,也就是,神学衡量自己的行动,自己的有关上帝的言语,凭藉这种言语作为教会的存在。因此,神学存在于这一特别的意义之中,因为在神学面前和独立于它,存在著教会的有关上帝的言说。神学追循教会的言说,在此程度上,对于其正确性来说,神学不凭藉外来的标准来衡量自己,而依据自身的来源和对象来衡量之。神学引导教会的言说,以致神学具体地提醒教会的言说……神学伴随教会言说,以致它自身不过是人类的『关于上帝的言说』,伴随著这样的议论,神学站在这一判定下,神学开始于上帝之居所而凭藉给予教会的允诺生活著。44
故此,神学与教会之间的关系应像骨骼与血肉,神学论述应追循、引导与伴随教会言说,两者紧密关连,互相更正与见证。神学固然应服务教会,但同时神学亦挑战教会。如果神学只是从属教会,那马丁路德的宗教改革便不会发生,但如果没有了教会的传承与见证,神学便没有了经验素材与栖身之所。不是每位神学工作者均需是基督徒,但基督教神学与基督教信仰群体却有不可划分的关系,然而这关系不只是个人化的,而是理论性与整体性的。
最后,我们回到「文化基督徒」与教义神学的关连。上文从神学类型学的角度,论证了「文化基督徒」所从事的神学论述,较接近哲学性神学的类型,但「文化基督徒」又可否从事教义神学的建构,就是尝试重整、发展与传递基督教信仰的体系?若用特雷西的理论观点,哲学性神学属于大学与研究所,教义性神学属于教会神学院,那我们在此便是探讨需要预设基督教信条与教理的教义神学,可否在宗教多元化的大学与研究所中占一席位?45
美国芝加哥大学神学院十九世纪教义神学教授基莱斯(B.A. Gerrish)曾在其专文中探讨同一问题,他透过对士莱尔马赫与特洛尔奇对神学与教义学进行了深入的学科性分析。基莱斯首先指出常见于德语学术界的名词「科学性神学」(scientific theology,德文wissenschaftliche Theologie)46,因为英语世界长久以来将「科学」(或「知识学」)局限于自然科学的偏重或偏见,似乎是无法恢复其原来之正意,故他提出以学术性神学(academic theology)取而代之。
另一积重难返的专有名词就是教义学(dogmatics),因著一般成见中将此词联想为权威与教条主义(正如中国教会之处境一般),故士莱尔马赫与特洛尔奇便以「信仰学说论」(Glaubenslehre)来取代传统之教义学。由此便展开了教义神学史的崭新一页。
基莱斯指出假若基督教教义学要立足于大学与研究所,必须经过士莱尔马赫与特洛尔奇之神学转型,从传统之教义学转移至新的信仰学说论,从探究信经与信理转至基督徒信仰经验的言说。
此种传统教义学的转型,使教义的探究从传统的认信转至人文学科式的论述,由此开展了超越宗教认信的界限,任何人均可以探讨了解基督教信仰之体系,甚至从事其中的建构,当然在此仍然存在了不少张力,假若「文化基督徒」与当今中国学术界中之宗教学者,有部分人士不单想描述诠释基督教之信仰与历史,更进而想参与、发展与传递基督教之教义体系,那按基莱斯专文之观点,这可说是十分接近一种人文学科与艺术的文化承担,正如我们致力保存与传承中国之古文学与希腊之文化瑰宝,或是古印度之宗教精神文明,或是西方文明的历代精粹,此种对人类精神文明中之美善的追寻,便成为了「文化基督徒」投身基督教神学与信仰探索的原动力,并且不单只是描述式的了解,更是建构性的投身。纵然我们各人对基督教所信仰之上帝及其恩惠有不同之感悟与探索,但正如奥古斯丁所言,人若致力寻索其所热切信望的,定必与终必朝向那美善之源而迈进。